6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概念
本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趁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做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牟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盗窃、抢夺、毁灭行为。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在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二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是一致的,因而我们认为,应以其中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罪的数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以二罪并罚。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表现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又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表现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依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非法占有。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的证据:(1)指示;(2)决议;(3)通知;(4)命令;(5)决定;(6)请示报告;(7)批复;(8)电函;(9)信函;(10)其他。2.证明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毁灭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证据:(1)工作证;(2)执行公务证;(3)持枪证;(4)护照;(5)户口迁移证;(6)驾驶证;(7)营业执照;(8)结婚证;(9)其他。3.证明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毁灭国家机关印章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撬门破锁;(2)切割门窗;(3)顺手牵羊。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