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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司法解释及文件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90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
第152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第155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85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