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 司法解释及文件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23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
第26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26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27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28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1] 本条至第24条都是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中本条规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在适用时需要注意:其他关于管辖的条款是本条的限制,符合其他条件的应当遵循其他条款的管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