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务员在外兼职的行为违法吗?
案情
董某是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在人民法院已经工作了十几年,不仅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也具有很高的学历。几个月前,董某在某政法院校取得了博士学位。鉴于董某高超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某大学便聘用董某为该校法学院的硕士生导师。董某除了负责指导硕士生之外,还会定期到学校讲课。此外,由于董某的工作阅历比较丰富,该市电视台的一个法治栏目经常会邀请他去做节目,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疑难问题。在他每次做节目时,电视台都会按照标准给董某一定的报酬。那么请问,董某作为一名法官,能够再兼职其他工作吗?
解析
公务员在外兼职是有条件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由此可见,法律对公务员在外兼职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公务员在外兼职必须是因工作需要,且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此外,其是不可以领取兼职的报酬的,即只能无偿兼职。所以,在本案中,董某在电视台做节目的兼职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其是因工作需要,要经过批准,而且在外兼职不能收取报酬。但是,如果董某在某高校里授课担任硕士生导师,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法官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官行为规范》
第八十三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