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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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乘客乘车时丢失行李,损失应由谁赔偿?

案情

常某是河北某大学的一名在校生。某日,常某乘坐长途客运汽车返校,随身携带了父母不久前送的一台价值80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常某上车时便随手把电脑放在了行李架子上,并告知了乘务员自己带有贵重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可是,当汽车进站时,常某突然发现自己的电脑不见了,他四处寻找未果后便与乘务员进行协商,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自己的损失,但乘务员认为是常某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物品才导致电脑丢失,所以拒绝赔偿。最终,双方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那么,常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解析

常某的损失应该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以及第八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当常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常某将自己的行李交给乘务员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不慎将该行李丢失。根据案情介绍,很显然,乘务员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未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常某的损失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