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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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患者因不遵医嘱致使右腿截肢,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吗?

案情

小建初中毕业后就跟着老乡进城务工了。几年后,小建手中有了一些积蓄,他决定给父母翻修一下老家的房子。因为是自家盖房子,小建在城里又是建筑工,当然是围着自己找的建筑队忙前忙后了。连日来的奔波,让小建有些疲惫,一天干活的时候他不小心踩在了钉子上。家人赶紧把他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后建议留院观察,并称如不及时治疗后果不堪设想,但是小建觉得自己在工地上干活经常磕碰没什么事,再加上家中还那么忙就坚持出院了。几天后,小建受伤的右腿肿胀发紫没有了知觉,小建家人又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检查后医生给出必须截肢的治疗方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建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

对于小建的残疾结果,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医生向小建说明了伤势情况,建议其留院观察,并告知其如不及时治疗的后果,但由于小建坚持出院,从而延误治疗,最终导致残疾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三种,其中就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案例中小建及其家人的做法,就属于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同时,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也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可见,如果因为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尽到说明、劝说义务,没有其他过错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是对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而本案例中的情形属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