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谎报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
刘某即将大学毕业,他想到某外企应聘一份翻译工作,但是,该外企的招聘信息要求应聘者具备三年以上的翻译工作经历。刘某因特别想去这家公司工作,便在简历中谎报自己有工作经历。后来,刘某顺利地进入该外企,他的工作能力也得到了同事及领导的认可。但是,在一次审查中,公司无意间发现刘某虚报工作经历,公司认为刘某的不诚信行为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利益,所以打算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谎报工作经历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析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谎报工作经历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利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因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劳动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会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例中的刘某,谎报自己有工作经历,从而使自己符合了招聘条件,实属欺诈行为,这一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该劳动合同。可以得知,刘某的欺诈行为使得用人单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