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请示答复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3日 国法函〔2004〕253号)
二、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三、关于检验、检测、检疫是不是行政许可的问题。检验、检测、检疫不是行政许可,但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和手段或者是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凡是为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行政机关以外的专业技术组织不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其进行的检验、检测、检疫的收费除外。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 国法秘函〔2004〕171号)
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农药登记的初审。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申请人就无法获得农药登记。这种“初审”已构成了一项行政许可。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建议〉的复函》(2004年7月8日 国法秘函〔2004〕175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登记包括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其中:国籍登记是行政许可,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均不是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