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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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一般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7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32条第2款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 卫生部令第70号)

第15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1年1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第15条 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法释〔2009〕20号)

第6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请示答复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2007年5月21日 法工委发〔2007〕25号)

同意你局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案例指引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长时间不予书面答复,亦未按规定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其行为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