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概念和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合同概念的规定,系在现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现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条第一款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修改为“民事主体”,实质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同时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实质内容也未发生变化,只是在表述上更加简洁明了,同时也与总则编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相对于现行合同法,只是在表述上作了些许改动,以与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实际意思并未发生改变。
【适用指南】
对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即合同的所有当事人均是平等的,“主体平等”是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即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外一方。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系不平等主体;从企业管理角度,企业与职工也系不平等主体,因为一方可以“命令或者要求”另一方,故这些都不属于“民事主体”。其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人,包括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和不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民法上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而“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则是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基于社会实践和多数意见,考虑到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故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对于本条第二款的适用,因合同编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其特殊性,相关法律对这些身份关系作出规定的,适用该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这些身份关系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婚姻、收养、监护这类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款是对身份关系协议特定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对某一具体的身份关系协议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法律无法作统一性规定,应当根据该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可以适用的则适用,不能适用的则不得适用,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