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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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故第一分编“通则”从合同各方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者承责违约责任的角度,分别对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也是针对19类典型合同的具体特点,对这些典型合同当事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作具体规定。至于第三分编“准合同”,则是细化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内容,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些属于债法一般性规则的内容放到合同编予以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编调整范围可以作如下理解: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从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单独制定的三部合同法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情况的问题:(1)三部合同法有些规则不统一,而且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较为具体。(2)调整范围过窄。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交易形式不断涌现,比如融资租赁、行纪等商事合同的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在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同时吸收国际或域外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并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相对于原来的三部合同法,统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扩大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再限于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由于1999年统一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普遍性和科学性,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合同编的范围并无调整,而是与1999年合同法保持一致,即合同编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也有民法典体系考虑的因素,即有六个分编的第一条均作了类似的规定,例如:物权编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编第九百八十九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指南】

合同属于民法的范畴,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的一编,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凡是不属于民事关系的其他活动,均不能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一方面,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故不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具体有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活动,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也不适用合同编。具体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内部的一种管理措施,无法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关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编。(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编。(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主要在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但这种规范,主要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由政府采购法来规范,而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法第五章专门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就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编,也要适用这些规定。(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以及保证国防重点建设等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