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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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为新增法条,是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即连带债权人内部份额、追偿权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法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连带债权的外部效力,即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本条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确定各个连带债权人的内部权利份额,从而实现债权人之间权利的公平分配。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指连带债权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实际受领后与其他连带债权人之间的返还关系。虽然在连带债权中,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连带债权人内部,各个债权人对整体债权应当存在一定比例的权利份额,如果份额难以确定的,本条通过法律拟制为份额相同。如果某一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了其不应享有的债权份额,显然有失公平,其负有向其他债权人按比例返还的义务。

【适用指南】

(一)内部份额确定规则

连带债权人之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原则上应平均享有债权。即连带债权人可以约定是否平均享有债权;如果未就权利份额进行约定,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导致难以确定相互份额比例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债务的内部份额确定顺序为:第一,依各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无论对基于何种事由产生的连带债权,各债权人均可约定内部的权利份额比例,包括约定某个债权人享有全部债权,或某个债权人不享有债权,如何约定在所不问。在判定连带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份额分配约定时,除了明示约定外,还需考虑默示约定、法律关系的内容、目的以及“事物的性质”。第二,依据法律关于连带债权份额的特别规定。比如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本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在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关系的对内效力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第三,直接适用本条规定。

(二)内部追偿规则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求偿权,是指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享有的部分,负有向其他债权人返还的义务,未获给付利益的其他连带债权人对受领清偿者享有请求偿付其在内部关系中按比例应得部分的权利。受连带关系性质之决定,连带债权人的内部求偿权是连带债权的固有效力。受领清偿者受领的超出其应得部分的给付利益,其权利在债务人给付时已属于其他债权人,受领清偿者仅为占有人,其他债权人当然有权追偿。[65]

(三)准用性规范

本条第三款为准用性规范,规定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说明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之间具有高度的类似性,但不完全相同。“准用”旨在提醒裁判者注意二者并不完全吻合,给其留下价值判断与裁量的空间。同时为了便于理解和识别,本款概括说明其被准用的条文须来源于“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不能准用本法其他章节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定。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307条;《企业破产法》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