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条文主旨】
本条为新增法条,是关于按份之债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现代民法关于多数人之债的理论体系主要借助于两种类型化方案:一种是基于债的标的(给付)视角,根据其可否分割,区分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另一种则是基于债的主体视角,根据复数主体(数个债权人或者数个债务人)之间的牵连程度,区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协同之债等。[37]就立法模式的选择而言,实践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最终实现多数人之债的主要方式,而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分并不具有终局的实践意义,只是确定多数人之债实现方式的中间性辅助手段,实用价值有限;如在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之外再平行规定统一逻辑层次上的不可分之债,逻辑上存在缺陷,可能造成混乱,故本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以债的实现方式为导向进行类型化。在合同编通则的合同履行部分,根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状态,并列规定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两种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如前所述,其他立法模式或理论上还可将多数人之债从标的角度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相类似,但区分的角度不同。可分之债强调的是债的标的的可分性,与不可分之债相对应,是从债的标的的特征考虑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而按份之债是从主体上的特征考虑对多数人之债的区分,强调的是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8]本条第二款为法律拟制,即按份之债各自份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法规定为份额相同。本款通过法律拟制分配权利义务或者风险,省却了烦琐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证明环节,从而避免拖延并提高了效率。[39]
【适用指南】
(一)按份之债的成立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在单一之债中不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的份额问题,所以只有在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时,才会成立按份之债。(2)债的标的是可分的。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因此,按份之债的标的物只能是可分物。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3)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担。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债务的份额,是自当事人加入债的关系时就确定的,而不是事后确定的。一般来说,按份之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的份额是基于同一原因成立的,但不能仅以此为限。在债成立后,其他人基于另外的原因加入债的关系的,也可发生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中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的各自份额虽不必基于同一原因成立,但按份之债的给付原因须为同一的。如果债的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不是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则不能成立按份之债。[40]
(二)按份之债的分类及效力
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按份债权指数债权人只能就各自的份额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债权。按份债权中,每个债权人仅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接受超过自己债权份额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按份债务是指数债务人仅就各自的份额向债权人负给付义务的债务。按份债务中,每个债务人仅对自己所负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没有清偿义务。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给付迟延、受领迟延、给付不能或其他关于履行的过失,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免除债务、提存、无效、撤销和抵销,对其他债权人也不产生影响,效力仅及于该人。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因此,不论是各按份债权,还是各按份债务,效力各自独立,属于数个独立的债的关系的联合。[41]
(三)按份之债的份额推定
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的以平均分享、分担为原则。故本条第二款通过法律拟制规定,按份之债各自份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视为份额相同。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3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