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同时突出合同履行制度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的落实。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除经债权人同意者外,债务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以及其在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民法典确立全面履行原则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1]全面履行原则内容广泛、含义丰富,是合同履行中的首要原则。由于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所以全面履行原则也是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2]
本条第二款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编中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编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3]
本条第三款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具体体现,是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确立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富有时代精神的一大特色。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一方面作为对合同履行的约束,有助于民事交易活动的绿色化转型,对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提供了民法依据。另一方面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抓住合同履行这个交易活动的关键环节,要求所有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承担“绿色义务”,不仅体现了交易制度的绿色导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合同订立过程中将“绿色义务”纳入要约和承诺的考虑,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4]
【适用指南】
合同于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就是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同时当事人要履行诚信履行、绿色履行等其他义务。诚信履行、绿色履行与全面履行的关系十分密切,是全面履行原则的有益补充。诚信履行、绿色履行原则属于法律的一般条款,其内涵比较抽象,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不像合同约定那样具体、明确,因而不能以诚信履行、绿色履行原则直接替代当事人约定的义务。[5]如果法律或合同对合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和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但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当依据诚信履行、绿色履行原则进一步确定合同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合同。
(一)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依约履行。依约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在质量、数量、履行方法、地点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的约定,否则均可构成违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必须严守规则的具体要求,也是合同拘束力的直接表现。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则可以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并以此作出履行。
二是依法履行。除当事人特别约定之外,法律还例外规定了强制性义务,则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该法定义务都应当纳入合同关系而成为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则完善合同,当事人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任意性规则履行义务。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当事人还应当负有相关的附随义务。
三是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原则。在双务合同中,判定当事人全面履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则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在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法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是全面履行原则在双务合同中的特殊体现。
四是对无正当理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限制。全面履行原则意味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除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外,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除当事人一方享有抗辩权以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的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6]
(二)合同诚信履行原则
合同诚信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相互协作。相互协作并非一项独立的合同履行原则,而是诚信履行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现代合同法要强调和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作,通过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作,保障合同的圆满履行,从而实现财富的最大化。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报告,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量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债权人应适当接受对方的履行,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等。[7]
二是履行通知、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义务,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能就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就应当相互磋商,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8]
三是履行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其他义务。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不仅包括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还包括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本法第五百八十条)。在履行中,债务人应当作出必要准备,履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以及其他忠实义务,不应做破坏债权人期待的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当事人在整个合同过程中应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需要指出的是,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其前提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能是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才能通过诚信原则进行补充。诚信原则只能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而不能通过诚信原则代替当事人的约定。
此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具有明确的认知和预期时,该条款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缺乏明确的认知,自然也就不会认为未来将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合同条款的约束则不符合诚信原则。[9]
(三)合同绿色履行原则
合同绿色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设定义务。本条第三款为民事主体履行合同设定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义务。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判断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的合同履行规则加以判断,而不宜直接依据绿色履行原则加以认定责任。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绿色履行原则可以指导相关履行规则的解释与适用。[10]
二是解释合同。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约定不明或个案可能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据绿色履行原则,考虑应受保护的法益的实现程度、损害如何最小化等因素对相关规则进行取舍,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对如何适当履行合同予以综合考量。[11]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7条、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