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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同
上册
一、合同编的总体结构
合同编共分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个分编,29章526条。通则分编源于现行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在删除“其他规定”章的前提下,增加了“合同的保全”一章。典型合同分编源于现行合同法的分则部分,在现有15个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4个典型合同,目前共有19个典型合同。准合同分编是新增加的内容,是因为民法典编纂不单设债权总则编,所以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定在合同编,而“准合同”的称谓系参照法国民法典而来。
二、合同编同时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基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单独成法,并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为了使用的方便以及尊重现行法的传统,故没有必要为了体系的完美而抽出债法总则的规定单独成编。因此,将合同通则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以起到债权总则的作用。基于此,合同编通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同时,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增加了不少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例如合同编第五百一十四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对金钱之债、选择之债、多数债务人、多数债权人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另外,在条文的文字上,原则上将第四章到第八章中现行法的“权利”修改为“债权”、“义务”修改为“债务”,以便实践中适用于各种非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