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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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以及未办理影响合同生效的批准等手续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现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上述6个条款的规定,经综合研究,才形成了本条的规定。

为什么要将6个条款浓缩在一个条文中进行规定,是因为理论和实践上对于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报批或者登记等手续,究竟对于合同的效力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进而应当承担何种程度或者多大范围的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提高司法的效率,最终形成了本条规定。在草拟本条的过程中,依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除了批准手续外,有些登记手续的办理也会对合同生效产生影响。但从目前来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不存在关于合同须经登记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删去了合同法规定的“登记”,同时在“批准”后保留了“等”字,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这样既尊重当前的实际情况,又可以为将来发展留下空间。本条的内容有三款,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个层次为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合同的生效规则自然应当与该条保持一致,但需要注意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主要区别: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合同成立未生效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本条第一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合同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是一致的。二是对合同生效时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合同生效时间。比如合同当事人约定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才生效。又比如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情形,当事人未办理该批准手续的,合同虽然成立却并不生效。

第二个层次为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情形。“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是指只有办理了批准等手续,合同才能生效;反之,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合同不生效。目前仅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当事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表明经批准后合同才生效。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有效,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至于该责任的大小,则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第三个层次为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适用指南】

对于本条的适用,具体的难点为: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请求其就违反报批义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的“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实践或者理论中不无争议。由于合同尚未生效,因此要求违反报批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但是,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参照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据此,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如果不申请继续履行,该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呢?(1)当事人就报批义务约定了违约赔偿数额的,应当据此约定赔偿;(2)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赔偿责任的,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批准等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力的不同,相应的赔偿额也会有所不同。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将报批义务放到交易整体中予以考虑,综合考量办理报批手续在整个交易中的重要性、报批后批准的难易度、报批义务履行后整个交易的完成度和成熟度等因素。如果办理报批手续是整个交易最关键的环节,并且报批后予以批准的可能性非常高,报批义务履行后当事人之间就完成了整个交易的绝大部分,整个交易就能达到很高的完成度和成熟度,那么违反报批义务的损害赔偿额就应当更高甚至可以很接近于整体合同的履行利益,但不能超过整体合同的履行利益。[1]

【相关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