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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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要约的条件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来源于现行合同法第十八条,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将意思表示生效分为对话和非对话两种方式,进而作出本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后,受要约人知悉了要约的内容,甚至可能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做出为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为了保障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如果要约人想要撤销要约的,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的,则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本条所规定的撤销要约的条件,分为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将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分为对话和非对话两种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不管通过哪种方式,都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生效,因此本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适用指南】

本条的适用,主要应当正确理解“作出承诺”。本条规定,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根据现行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要约。本条之所以将现行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修改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是因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该条规定表明,承诺既可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故现行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无法包括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基于此原因,才作出了上述修改。因此,“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真实含义,既包括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也包括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之前。在实际适用本条规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