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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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该合意是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合同订立方式,就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方式。本条规定来源于现行合同法第十三条,该条只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民法典增加了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的内容。之所以增加其他方式,主要理由为:在民法典合同编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除了要约、承诺这一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外,法律应当对实践中存在的其他缔约方式予以认可,不能排除在外。例如证券场内交易,每一瞬间都有大量的买方和卖方的报价发出,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由电脑自动撮合、逐笔不断成交,这种缔约方式就有别于要约、承诺方式。经研究,对于合同订立方式,本条在原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方式”基础上增加“其他方式”,为实践情况及其发展留下空间。[2]

【适用指南】

本条的适用,主要是要理解并掌握何为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合同订立的典型方式为要约、承诺,所谓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所谓承诺,则是对方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大多需要经过要约、承诺方能完成。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因为不少合同需要经过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除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外,传统上还存在交叉要约、同时表示以及意思实现三种订立的合同方式,现作简要介绍:(1)交叉要约是合同当事人各自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同时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例如,甲向乙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同时乙对甲提出同样内容的要约,故可推定双方互有承诺的结果,进而认定合同成立。此种方式很难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2)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类似,是对话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此种方式也很难认定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3)意思实现是按照声明、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若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承诺的事实,则可认定合同成立。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受要约人承诺,若不承诺则需要告知。

上述三种方式,确实与要约、承诺方式有所不同,强行认定为要约、承诺方式比较牵强,因此作为“其他方式”也是合理可行的。实践中需要着重把握一点,当采用有别于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最为重要。只要把握住了这一点,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自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