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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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地里挖出的埋藏物归谁所有?

身边案例

张某是河北省某村的一名村民,该村在抗日战争期间曾经饱受战火摧残。一天,张某在农田里劳作时挖出一个瓦罐,内有3000块银圆及一块棉布,上写:刘某1,1938年7月6日。刘某1是同村刘某的祖父,1938年7月9日被日寇杀害。对这3000块银圆,张某认为是从自己家的土地中挖出,应该归自己所有,而刘某认为银圆是自己祖父的,现在祖父不在了,就应该归自己所有。那么,这3000块银圆到底应归谁所有?

普法讲堂

我国《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民法典》中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为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的银圆明确标有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并且该原始所有人还有继承人存在,自然不应归国家所有。因此,本案中银圆为刘某1所埋,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刘某为刘某1的孙子,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通过继承取得银圆的所有权。

此外,《民法典》第315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找不到所有人的遗失物,最终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314条、第315条、第318条、第3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