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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调整承包地?
《民法典》第336条第2款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几十年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即使调整承包地,也得依法办理:第一,调整的事由。关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本款规定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是指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第二,调整的范围。调整指的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的适当调整,调整只限于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第三,调整的对象。允许进行必要的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第四,调整的程序。调整还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法定程序就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合同约定优先。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的怎么办?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不得调整。这样规定既符合承包人的意愿,也有利于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尤其是承包人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