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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概念
本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的煽动行为,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重大”,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骨干分子。对于其他煽动者,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以外,也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