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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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

1.《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

第20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44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3.《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

第32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