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一部法律实施所及的效力范围,它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以及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该法的第二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安全生产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安全生产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安全生产法对哪些人适用,“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各种形式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等的法人单位或者非法人单位。此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承担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也要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2)安全生产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安全生产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安全生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指安全生产法在多大的地域内适用。一般来说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有两种:多数法律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境内;有些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管辖的其他海域。后一种规定多见于矿产资源法和海洋保护法等。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是前一种方式,即规定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
(3)安全生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安全生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其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对其公布以前的行为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问题。一般来说,法律的生效时间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和法律特别规定生效时间两种形式。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是后一种方式。关于法律的终止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制定新的同类法律,新法律生效时间就是旧法律的终止时间;二是立法机关明令宣布废止某部法律。至于安全生产法的追溯力问题,应当理解为与其他多数法律一样,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此外,在理解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虽然同样是政府的职责,但与安全生产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法、手段、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二是,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适用其规定;三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
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特别规定与本法产生交叉、矛盾;也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法又不能适用,从而造成监督管理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