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附新旧对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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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实用问答

1 安全生产法[1]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立法宗旨,是指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所要达到的意图和目的,立法宗旨一般都在法的第一条中规定,以达到开宗明义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就是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的立法宗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1)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原来的以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为主,变为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安全生产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二是,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三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依然明显存在;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安全生产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和解决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

(3)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发展的大局。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必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总结以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地区、部门或单位,只注重生产,不注意安全,把安全放在次要地位;二是,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没有落实;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不够,欠账太多,安全设备老化,作业条件恶劣;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视,平时没有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产活动必须保证安全。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此外,每一起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除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安全生产不仅和发展经济、社会稳定不矛盾,而且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是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是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需要通过修法对原来的法定职责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