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附新旧对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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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方面有什么责任?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责任的规定。

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将原先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与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是减少或者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基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安全生产意识,是人们对安全生产有关知识、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

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在这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负有一定的职责。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比较全面、透彻,依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宣传,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有很大的优势。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切实保证,财力上大力保障。同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为作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