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常识七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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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第三人

有时候,除出借人和借款人外,民间借贷还会涉及第三人。这里将常见情况列举于下。

第一种情况: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存在大量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情况。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对A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A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C主张权利?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时,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第二种情况:出借人依照约定将借款付给第三人,借款人应当还款。如果双方约定,出借人要把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约定的第三人,那么贷款人就不会直接把借款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也不会直接收取借款,借款会根据双方约定付给特定的第三人。此时,借贷法律关系仍然成立,借款人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支付借款后,借款人应该根据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第三种情况:第三人在借条上仅有签字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外乎两种身份:保证人或者见证人。见证人就是“在场人”,是证明、见证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无须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而保证人则是需要以其个人信誉和财产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人。由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保证人没有作出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不能推定其负有保证责任的。所以,第三人仅在借条上签字,没有注明是保证人,亦无法通过借条中的文义推断其有保证意思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的签字有保证的意思,则应当认定其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