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存续期间因读研而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案例实录
梁某大学本科毕业后便进入一家私人企业做法务助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工作一年多,梁某对法学专业的就业环境有了较多的认识,觉得自己至少应该拿到硕士学位才能实现自己对事业的设想,于是萌生了考研的念头。为了平衡工作和学习,他向经理说明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表示自己考研期间不会耽误工作,但如果考上便要辞职。经理见他坚定的样子,便答应了。几个月后,梁某如愿考上了心仪的学校,便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因为梁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梁某不同意。那么,他究竟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呢?
律师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工作生活中自身仍存在不足,而要求深造,因此,现实中像梁某这样有再教育想法的年轻人很多,但是,这时候往往又会面临工作与学习的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面临辞职的风险,而在合同期间因再教育选择辞职的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或违法提前要求终止合同的,都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梁某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而且梁某已经提前和公司经理进行协商,因此单位不能要求梁某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应就专项培训费用和保密条款进行约定,避免劳动者流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以及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只要依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违约金。
自测小题
判断:孙小姐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前,提前三十天向公司辞职,公司可以要求孙小姐支付违约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