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评注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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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主旨

《刑法》第163条第1款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0条对第163条第1款的修改,集中在法定刑的调整,进而将原来两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三个法定刑幅度,自由刑部分提升到无期徒刑,同时在第三个法定刑幅度中将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