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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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应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综合认定

——齐某勇诉邴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齐某勇

被告(上诉人):邴某华

【基本案情】

原告齐某勇是专利号为“20172122××××.7”、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4,其内容为:1.新型果树开甲刀,包括定握板和动握板,动握板通过设置在定握板上的连接板与定握板铰接,定握板与动握板之间安装有扭簧,定握板的前端设有夹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U型刀片两侧的第一纵板和第二纵板分别固定在两安装板上,两纵板的前端分别连接有斜刀片,两斜刀片的前端连接有横刀片……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果树开甲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动握板的上端有向外折曲的按板。齐某勇认为,被告邴某华制造、销售的环剥器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起诉要求邴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邴某华则主张,被控产品有一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不符,即被控产品是U形刀片与动握板具有连接关系,而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U形刀片与定握板具有连接关系,故被控产品没有完全落入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范围。原告则主张,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笔误,应按修正后的表述予以认定。审理过程中,被告邴某华为证明权利要求书中的“定握板”并非笔误,按照涉案专利权要求书的字面表述制作了一件果树开甲刀产品并进行了演示。该产品也能够实现为果树开甲的功能,但不够美观,使用效果也较差。

【案件焦点】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附图清晰地显示,安装板(9)安装在动握板(12)的前端。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安装板的作用是用来安装固定U型刀片,在该处技术特征之前已限定“定握板的前端设有夹板(4)”。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使用时按压定握板和动握板,使树干卡在两刀片与夹板之间,然后手握本实用新型绕树干转动,实现对树皮的横向环剥。该处记载明确说明,刀片与夹板是相对设置在动握板、定握板上,工作时树干放置在刀片与夹板之间,因为夹板在定握板前端、刀片安装到安装板,因此安装板只能设置在动握板上。据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进行修正。根据修正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被告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邴某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齐某勇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邴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齐某勇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邴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产品设计常理来看,定握板的前端已经设有夹板,而为了更好地贴合树枝实现夹持,夹板一般都会带有一定弧度,而在弧形夹板上再设置安装板(9),如邴某华在本案中自行制作的产品实物,虽然也可以实现果树开甲的功能,但不符合产品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不合理地增加了产品的制造难度,且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并非涉案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关记载为笔误,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并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笔误”如何认定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不允许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修改。对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救济方式,只能在专利侵权诉讼或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交由法官或者审查员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达到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正确界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相关表述是否为笔误的认定及处理,是非常考验法官的专利审判业务水平及司法智慧的问题。

201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表述是否为笔误以及是否需要修正,必须以能否得出“唯一理解”为依据,而并非所有的笔误均要修正。这是因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必须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基本原则,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还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上述指引,如果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发生了冲突,并且能够得出两种以上理解的情况,一般应当坚持权利要求书优先的原则,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确定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但是这种理解必须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符合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理解。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并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只能得出一种结论的,应当以该种理解认定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中,权利要求书中的表述与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的书面记载为准还是以说明书、附图为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权利要求书有“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的表述,但附图清晰显示安装板系安装在动握板的前端,而说明书关于使用方式的说明内容也能够确定,刀片与夹板是相对设置的,在夹板设置在定握板的前提下,刀片以及安装刀片的安装板必然设置在动握板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判断出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表述系笔误,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权利要求的表述与附图明显不符,与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也不一致,但是根据权利要求也能够实现发明的目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权利要求的表述优先。至于说明书记载的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技术方案,可以适用“捐献原则”,视为对社会的捐献。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在于,本案涉及领域为机械制造,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虽然能够制作出产品,但结构不符合基本的机械原理,导致在使用时效果明显变差,外观也不符合大众审美标准,且与附图明显不一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不会选择此种技术方案,而是会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确定相关表述系笔误并作出修正,并以修正后的表述确定专利技术方案。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