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以人民为中心,首先应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在人民的民事权利中。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在每一大类权利之中,又包含名称不同、内容各异的众多具体权利,甚至次级权利类型,如物权可再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其中的用益物权又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诸多具体权利。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权利的“包装”得以固定、呈现。不了解权利,就无法精准把握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在,为人民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不了解权利,就很难做到尊重权利、不侵犯权利,也就很难指望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新型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切实保障权利的实现和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还应保障尚未成长为权利的利益的实现和发展。权利自然体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但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不以权利为限。《民法典》在其第一条第一句就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在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足以表明民法典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不是权利的重大利益。比如,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列举具体人格权之前,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就是强调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以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为限,没有以具体人格权形式保护的人格利益,也在民法典的保障范围之内。事实上,有些民事权利也经历了从被纳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而逐渐成长为“权利”的过程。民法典并未确定个人信息权,但却用不少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个人信息已经被纳入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范围。对于数据和虚拟财产,《民法典》只在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在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应当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的利益范畴。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将遗产界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这一开放的界定是有数据、虚拟财产的容身之所的。以人民为中心,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固然重要,利益的保障和实现同样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