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丰富和补充。这些基本原则的实践功能集中体现在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实践活动和民事法律适用三个方面。
在指导民事立法方面,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规范文本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反映的是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和基本规律,从而使得其成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民事法制和谐统一的坚实基础。要实现科学的民事立法,就需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引方向,不断制定和完善具体民事法律规范,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持和谐一致,真正构建和发挥好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价值。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在民法典配套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始终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引。
在指引民事实践活动方面,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指针和行动指南。人们进行民事活动,当然首先应以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但是,一方面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非民法专业人士甚至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可能对民事法律规范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非专业人员有时可能难以寻找到与自己特殊情景一一对应的具体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最高准则,可以给当事人指引基本的行为方向。
在民事法律适用方面,作为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者,法律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解释模糊规定、解决法律冲突的功效。“法条有限而人事无穷”,即使再发达、完备的法律,也可能被发现存在漏洞,这是人类理性有限性和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即使再科学、具体的法律,存在一些抽象概括规定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技术的需要;即使再周全、缜密的法律,法律规范之间、法律承载的各种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法律追求多种利益平衡的宿命。因而,在民法适用过程中,补充、解释和调和具体法律规范就需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归。
这一点在我国民事法治建设中具有特殊的意义。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民事立法的积累还不太丰厚,民事法律适用的经验积累还不充分,存在更多的法律漏洞、更多的模糊规定,甚至更多的条文矛盾冲突。民法典的颁布,虽然在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体系化方面有了长足进展,但必须认识到,我国的民法典只有1260条,10万多字,而200多年前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2281条,100多年前德国民法典为2385条,1997年意大利民法典共2969条,费安玲和丁玫教授于1997年翻译出版的《意大利民法典》中文字数超过60万,郑冲和贾红梅于1999年翻译出版的《德国民法典》中文字数超过40万。因此,我们既要看到此次民法典编纂取得的了不起的成就,也应看到未来民法典的完善和配套制度建设任务之繁重。我们要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填补、解释和调和功能,实施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