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树立民法思维
尊法、学法的目的在于守法、用法。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根本目的在于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而学好用好民法典的关键在于树立民法思维,因为正如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言:“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问题……”
1.平等思维
平等是民法的基石,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法的视野中,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各类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可以说,民法处处洋溢着平等的精神。
平等也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无平等无交换”。平等思维要求在资源配置,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中做到内外资、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公私产权同等保护,反对行业垄断、部门割据、地方保护,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当然,民法强调平等,但也重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消费者等弱者的保护。当市场主体的实力和谈判能力严重失衡时,民法不会坐视不管,强制缔约、强制性规定的设定,就是为了矫正事实上的过于不平等可能造成严重不公平的后果。
2.权利思维
法律是权利义务的规范系统,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最小构成单位。对于法律现象,若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衡量、判断就会清晰得多、轻松得多。
权利思维要求认真对待权利。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权义思维首先要求领导干部认真对待权利,既要认真对待政府的权利,也要重视市场主体的权利。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不总是以公权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政府是最大的买家,诚信的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基础,领导干部既要重视权利实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重视义务履行,避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市场失信行为。此外,作为权力执掌者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知晓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更要明白市场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只有如此,方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实践中很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激化,都与对老百姓、企业的权利重视、尊重不够有关。领导干部一定要认识到:相对于公权力,私权利更具有本源性;无财产即无人格;无恒产便无恒心;无救济就无权利。正如美国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言: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权义思维还要求从权利、义务两个维度分析、认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制定法律需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法律是解决矛盾的公器,不管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当下的社会矛盾,都需要弄清事实,明确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而公平、合理、妥善处理。
3.契约思维
契约是当事人为自己立的法。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以及他们和顾客之间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市场是契约的总和,任何形式的交换,必须借助于契约这一形式方可实现。契约连接了企业,构成了市场,影响了社会,培育了平等、自由、独立、诚信的品格和环境,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契约。尊重契约,就要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相信社会的自治能力。
契约不仅是市场交换的工具,也是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有效手段。契约不仅存在于私法领域,也存在于公法领域。善用契约,就是要善于运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方法,通过当事人自主参与,事先理性、周密地安排各种事务,并对自己参与的后果负责。善用契约,不仅仅是简单地借用契约这一形式,而是要用契约精神深化改革、推进创新。要尊重市场主体的理性,更要尊重其正当的利益。善用契约,也要避免滥用契约的问题。
[1] 《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 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求是》202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