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形式框架
民法典的主体有七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各编之间的关系是:总则编主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分编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因而统领各分编,除非分编有特殊规定,否则总则的规定要适用于分编。物权编和合同编分别调整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这两编内容最多,条文数占整部民法典的62%。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主要调整人身关系或与人身关系更为紧密。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权利受损后的救济。从体例结构看,民法典7编制与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5编制更为相似。比较有特色的是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当今各国、各地区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非常少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另外,传统民法典中,合同、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均属债法调整范围,有些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有债法总则,合同和侵权责任不会单独成编。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事实上担负着部分债法总则的使命,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这两类本不属于合同的内容也被安排在了合同编第三分编,因为在没有统一债权编的情况下,没有独立成编可能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没有其他更好的“去处”。另外,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有利于明确具体规定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方式和损害赔偿,但与同属债法内容的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割裂,对民法典的理解适用有一定影响。
当然,把握民法典的结构,不能忽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论最大的三个涉及体系结构的问题。一是人格权编是否应当独立的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但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人格权和物权、债权等权利不同,是消极性权利,不可流转、不能放弃,法律不明确宣示也应当保护,因此,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可以规定在总则编;而主张独立的主要理由是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等应当突出保护,在总则部分规定过多人格权的内容会造成总则编不同权利之间的不平衡,独立成编更有利于彰显国家对于人格权、人格尊严的重视。二是是否应当设置知识产权编。一些知识产权法学者极力主张设置知识产权编,理由是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类型,民法总则已经在民事权利中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在国家重视创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经济时代,在民法典中设置知识产权编有重要意义。但反对者认为,知识产品日新月异、知识产权法常变常新,且知识产权法的管理法色彩浓厚,因此,不宜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否则既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也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三是各分编的顺序问题。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人格权排在分编之首,以示对人格权的重视,凸显人权保障的时代特色,从而与其他国家重视财产权的民法典结构区别开来。反对观点认为,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均主要调整人身关系,如果人格权编居分编之首,婚姻家庭编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继承编也应随之提前,其结果是占据民法典整体内容将近2/3篇幅的物权编和合同编被置后,从整体结构看,显然有失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