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内控合规与监管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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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敬畏监管”是金融和投资行业永恒的主题。201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引言指出,合规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近年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致力于建立和维护开放、透明、公平的社会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越来越多地关注其面临的合规风险以及如何实现合规。合规意味着组织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也遵守了相关的标准、合同、有效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若不合规,组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剩余损失,由此造成的风险,即为合规风险。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不能杜绝不合规的发生,但是能够降低不合规发生的风险。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当发生不合规时,组织和组织管理者以组织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抗辩,这种抗辩有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接受。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其中第一条规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其中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可见,国家监管机关正在积极主动地制定合规管理规则,引导甚至强制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加强合规管理以便减少合规风险,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合规,从字面上理解即为合乎规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可见,合规概念本身并不复杂,简单来说即可以看作合乎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惯例、组织内部规章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简称。

从合规规则的约束力强弱以及带来的后果严重程度来看,合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合规必须遵守国家和国际监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必须遵守游戏规则,任何时候都不要轻易去触碰法律或监管的红线和底线。任何企业一旦触犯这个层面的合规风险,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企业面临的不仅是巨额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经营资格被剥夺,法定代表人、实际责任人被处以刑罚。第二个层次是合规必须遵守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可能许多企业或个人认为这个重要但是并没有那么重要,毕竟行业组织没有强制处罚的权力(但部分授权的除外)。但是,自治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一旦违反他们制定的行业规则,一般来说也就意味着企业在这个行业中出局了,后果也是很严重的。第三个层次是合规必须遵守企业的章程、制度和流程(当然这些也必须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章程属于企业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且必须遵守;制度和流程是企业这部机器运转的“刹车片”,保证企业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而不跑偏。第四个层次是合规必须遵守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当然社会公序良俗亦应遵守)。可能对于合规来说,道德约束这个层面,会有许多争议,毕竟道德约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道德评价属于精神层面的范畴且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但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精神文明的日益提高,职业道德成为衡量诚信的砝码,一旦企业发生重大舆情,基本上意味着这个企业被唾弃或者抛弃了,也就没有了生存的余地。

从合规监管的主体来看,合规可以分为四类不同主体的监管。第一类是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国家监管机构代表国家权力,具有法定的职权尤其是行政处罚的权力,处罚结果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遵守和履行,所以这种监管最为严厉,后果也最为严重。第二类是自律组织的监管。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自律法人和行业协会)属于民间组织,其处分属于纪律处分,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后果不严重,譬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等自律组织进行的处罚,后果还是很严重的。第三类是组织内部的监管。组织内部的监管主要是内部控制,即组织通过自身的内控制度、审批流程、信息系统、授权控制等手段实现组织的内部管控,保证各项事务在可见、可控的范围内有序开展。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实现企业合规管控和风险管控的最为重要的手段。第四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监管。这个层面的监管属于道德和精神层面的范畴,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没有固定的规则、统一的标准以及适当评价的价值准则(当然不能违背社会基本的道德底线)。本书所阐述的外部监管合规,主要是指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自律组织的监管,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监管由于其随意性、多样性未纳入本书谈论的范畴。本书所阐述的内部监管合规,主要是指组织内部控制合规的监管,重点阐述企业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

由于私募基金行业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作为兼具类金融和投资属性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本身并未被纳入持牌机构的监管范畴,相对于持牌机构来说也没有太多的行业准入限制(当然准入门槛也不太高),这直接导致私募机构任意设立、违法经营、乱象丛生,非法集资和跑路现象严重,干扰了国家金融秩序并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随着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非法集资事件的不断发生,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日益清晰,监管定位日益明确,履职行为日益主动,惩罚力度日益加大。以“7+2”自律规则体系为标志,私募监管机构开始完善管束规则,引导合规治理,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注销违法机构,迫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主动或被动地逐步走上合规发展的道路。2018年是中国金融监管年,随着统一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颁行,中国金融行业开始进入一个统一资管的新时代。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是金融行业监管的重中之重,是捍卫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可以预见,随着统一资管新规及其细则的逐步实施,监管机构合规专项检查以及机构自查将会成为常态,行政处罚会日益频繁并且处罚结果会日益加重,2018年不断出现的金融处罚大单便是先兆。证监会每年组织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专项检查和中基协频繁组织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专项自查也清晰地表明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违规的零容忍态度。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非持牌的“类金融机构”,势必会面临比公募基金更为严厉的监管态势和压力,因此合规管理必须成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管理人要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去看待合规管理,防止因合规问题影响公司的社会声誉、业务开展以及后续的资本运作。

本书所述的合规管理,切入角度与传统的合规管理著述有所区别。传统著述的合规管理倾向于合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价值、意义、目标、体系等)、合规历史沿革和现状、合规组织架构、合规事务具体工作内容、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合规考核、问责与评估、合规监管等,核心内容均围绕着合规本身的理论、合规事务本身的操作和自洽进行介绍和搭建,不太涉及其他譬如企业文化、行政、人力、财务、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决策、运营管理等领域的公司管理和业务运营的合规事宜。本书则以私募地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例,紧紧贴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营的内容,并结合2018年和2019年证监会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现场)以及中基协私募基金企业自查的要求,从私募基金展业要求和业务活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外部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章程、组织体系、制度流程,详细阐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要求中的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年度信息更新、入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的合规管理、经营异常的情形、外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重大变更、产品季度更新(AMBERS系统)、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系统)、内部控制(侧重于组织体系、运营体系及内控制度流程)的合规管理事宜(上述事项侧重于外部监管合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运营活动中的基金募集(侧重于外部监管合规)、投资管理、投后管理、投资退出(侧重于内部控制合规)的合规管理事宜,并在各章明确指出上述各类活动中应注意的合规检查重点,力求全面、系统地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和运营过程中各个管理和业务环节的合规具体内容、操作规范以及示范文本。当然,外部监管合规与内部监管合规并不是截然分开、互不相容的,内控合规也必须符合外部监管的要求。对于内控体系中诸如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财务报告等,非专属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特点,并且传统的企业内控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参考传统的理论体系即可,本书在此不予讨论。

段永强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