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身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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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何以成为“有意识的”?44

意识状态与非意识状态有什么根本区别?为什么有时按压一下指头这一简单行为被看作产生了某种意识经验,而走路时保持身体平衡或专注地弹琴这样的复杂过程却被认为是无意识的?高阶意识理论给出的答案是:前者为高阶的表征所伴随,后者则没有。所谓的高阶意识(higher-order consciousness)即指,我们会意识到自己的思想或行动,这种意识不是经验状态,而是关于自己的心理状态的元思想(meta-thought)。

一、理论主张与核心原则

与意识经验相关的判断是分层的:初阶判断是随着意识经验一同出现的判断,它不是关于经验本身的,而是关于经验的对象的,例如,当我看到一个红颜色的苹果,我拥有一个“某些事物是红的”判断;高阶判断是关于意识经验的更加直截了当的判断,例如,我有一个红色的感觉,我有点儿头痛,我经验到了某些情绪,等等。

意识既可以是被动的,即当我们在留意其他事物时对呈现给眼睛的物体的表面注视;也可以是主动的,即盯着某事物时给予它的专注的考察,它是心灵用来把其视角转向内部、观察自身的行为和运作的能力。当我们任由感觉信息自由地进入我们的意识状态而不特别去注意某个对象时,意识是开放的,也是自然的和无须尽力的,例如我们在漫步街头或欣赏风景时就是如此。相反,当我们要从不断接收到的感觉输入流中刻意找出某个对象,意识通常需要做出一番努力,例如我们在竭力回忆某件事或记住某样东西,我们想象一幅场景或陷入沉思,我们做计划或预测其结果,我们进行计算或从若干选项中有意选取一种……这些时刻的意识都是主动的。

意识的高阶表征理论(higher-order representational theories of consciousness,简称HOR)试图通过高阶的心理状态与一阶的心理状态之间的表征关系对意识经验的质的特征(qualitative character)做出解释。尽管对于“表征究竟是什么?”还存在着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表征是知觉,另一些学者认为是思想,但他们都秉持一个基本的信念,即意识是一种表征关系——高阶的心理状态表征一阶的心理状态。45自上而下的注意可以导向空间中的特定位置或整个视野中任何一处的特定属性或特定物体。某种形式的选择性注意是形成有意识的知觉的必需条件——只有那些被我注意的物体才会影响我的思维;如果没有选择性关心,经验将是一片混沌。

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为例:全神贯注看书的人没有注意到窗外噪音,但最终突然注意到了它。这个例子很好地展示了心智状态上的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与通达意识(access consciousness)之间的差异。现象意识指主观经验或感受质;通达意识包括所有感觉知觉信息的处理,可通达于思想、语言及行动指导。就此而言,他对噪音始终具有现象意识,但并不必然具有通达意识;只有当他注意到噪音,他对噪音才有了通达意识(并且也许才发现他一直都听到那个噪音)。46关注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它要求主动开始,并且只要愿意,就可以持续下去;但意识既可以主动、也可以被动,并且它无法持续,而只能在各种思维之间不断变化。

对于意识的高阶理论来说,意识是一个人对他自己内部心智状态的觉察或表征,“某个心智状态或事件是有意识的,当且仅当主体觉知到他处于这个状态或主持这个事件(aware of being in the state or hosting the event)”47。阿姆斯特朗(David M. Armstrong)曾举如下例子进行说明:某人开了很长时间的车,在这期间他一直沉浸在思考或交谈中,以至于完全没有注意自己的开车行为,甚至被问到刚刚经过的红灯,他都回忆不起来,不过,尽管他在驾驶途中是无意识的,他仍然执行了很多复杂的操作,如加速、减速、停车、避开行人和其他车辆等。48整个驾驶过程中,主体当然有知觉,他看到红灯、路况及其他车辆等,但这些觉察状态本身是无意识的,因为没有高阶状态表征它们,主体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去觉察“我在驾驶”。

高阶意识理论围绕及物性原则对意识进行了阐释。我们知道,“觉知”涉及“被觉知之物”,即关系到某个特定的对象。例如,我们不会单独地说出“我觉知”这样的语句,只有当我们将所及的对象指出后,句子才有完整的意义。这就是及物意识(transitive consciousness),即意识到某事物或意识到某事物是如此这般。与此相对,状态意识(state consciousness)并不涉及觉知,不需要通过指出它所及的对象来让句子的意义变得完整,我们用它只是指称心理状态所具有的性质。这种不及物意识(intransitive consciousness)没有对象,但它是有意识的或清醒的,不是处于无意识的或睡眠状态。在对两种意识区分的基础上,罗森塔尔(David Rosenthal)提出及物性原则(transitivity principle):一个心理状态是有意识的,当且仅当主体以某种适当的方式觉知(aware of)自己正处于该心理状态。换句话说,有意识的状态是我们对之有意识的状态。这一原则运用到对意识的说明中就是,某一状态之所以成为有意识的,就是因为它是高阶思想的对象。这意味着,如果存在着对某一阶状态的二阶判断,那么这个一阶状态就是意识的内容。49无论某人已经学会什么还是知道什么,他意识到的是那些占据其心灵的及物意识的对象。显然,某人知觉上意识到的任何东西都是被感知到的事物,然而,并非某人感知到的所有事物都是他意识到的东西。

二、理论启示与证据支持

及物性原则在阐述“心理状态如何成为有意识的”的同时,也对感受质进行了独特的诠释。感受质是主体在拥有有意识心理状态时所感受到的那些感觉或主体觉知到他所处的心理状态所具有的那些心理性质。对高阶思想理论而言,这些心理性质是由于“被觉知”才得以主观地呈现出来。当心理状态是无意识的时候,由于一阶心理状态并不被主体所觉知,其具有的心理性质不会被主体所觉知,这就使得它们没有主观呈现的可能;而当心理状态变为有意识的时候,一阶心理状态及其所具有的心理性质被主体所觉知,主体对这些心理性质的觉知构成了后者的主观呈现。这就是为什么感受质会在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中存在的原因。由此,高阶理论提出下述现象原则:感受质是由高阶思想如何表征一阶心理状态所完全地决定的。

通常我们认为,感受质在我们拥有感官经验时就会存在,但高阶理论强调,感受质由高阶意识的内容所决定。如此,高阶意识成为一个信念类型的心理状态。这如何可能?回答是,对感觉经验有关概念的学习,通常能够让我们意识到感官状态的性质之间更细致的差异。在高阶意识理论看来,主体是通过高阶思想来觉知心理性质的,而一阶心理状态实际上具有什么样的心理性质与我们这里所谈的现象特征并没有任何关联。主体的觉知并不是通过显现一阶心理状态所具有的心理性质来让主体觉知它,相反,它类似对某一特定场景的描述,可能增减或改变一些东西,而并不完全符合实际状况。意识及其质的特性是实例化(instantiate)在高阶表征关系上的,例如,只有在我知觉到西红柿的同时伴随着“看到了西红柿”这一高阶意识时,我才算是有意识地知觉到了西红柿。

也就是说,有意识状态下完成的动作与无意识状态下完成的动作的本质差别在于,它存在着有关这些动作的高阶意识。如此也就不难理解意识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因为意识并不是独立存在于高阶意识之外的东西。我们的大脑有一个功能,专门负责解释它所感知的各种状况。当大脑开始告诉我,我有身体、有感觉、有意图,会思考判断、分析得失、规划未来等的时候,所有这些诠释都变成“我的”,而且是由我告知“我”的,这时我就具有了意识。负责解释的大脑原本就属于我的一部分,所以不仅是我拥有感觉,更是我认为我拥有感觉——意识由于诠释而出现,这就是“高阶”的真正含义。

心灵可以在处于有意识的状态时并没有关注它们,它的注意力完全转向了其运作所针对的外部客体。比如,当人生气的时候,他的注意力转向了侵犯他的那个人和侵犯发生时的环境,而生气这种激情完全不是他关注的对象。知觉、记忆及想象的产物形成了意识经验的内容,不过,人们所觉知到的是被加工对象,而不是加工过程。事实上,大脑无法处理所有的输入信号,它要对面临的超负荷信息进行审查,而最终的选择是以忽略未受关注的部分为代价,只选取一小部分做进一步加工——注意在此扮演了重要的角色。50当然,要形成有意识的主观体验,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处在有意识的状态中。

神经学的病例观察显示出,主体即便在没有对应现象特征的情况下,也能做出简单的辨识或反应。例如,盲视患者大脑相关区域(初级视觉皮质区)受到损伤,因而不具有正常人在同样条件下所具有的相应的感受质。其中有一类病人,他们的眼睛没有受损,具备正常的视网膜感光能力,其视神经也正常传送讯号;但由于视觉脑区再无法正常运作,因此他们没有任何视觉经验。对于处于盲区的线条,患者自称根本看不到,而当被要求猜测线条的方向、颜色、形状、位置等简单属性时,他们又表现出一定的分辨力,其描述的准确程度远远高于单纯的猜测。51在另一个实验中,盲视患者被要求独自走过一道堆了许多杂物的长廊,并尽量躲避障碍物,结果他成功地完成了任务。52

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推断,视觉信息可能绕过初始视觉皮质而直接传入较高阶的脑区;视网膜和其他初级视觉结构中的活动,是通过影响高级区域反应这一间接(而非直接)的方式,对有意识视知觉产生作用。由此,成人视网膜的损伤会致盲,但是,这并没有消除某种有意识视觉经验的可能性,他们仍然具有视觉想象、视觉记忆和视觉梦境。相反,某些视觉皮层区域(高级区域)的损伤则会消除视觉知觉、想象和做梦的所有各个方面。53 这些现象都支持了高阶思想理论。

此外,幻肢患者即使在自己整条腿都被切除后,仍然有腿痛的感觉,那么什么事件与他的疼痛相对应呢?人体各肢体神经在汇入大脑后分别将信息传送到各自对应的大脑皮层分区,后者接收信息并将它们传递到大脑更高一层的意识中心,从而使人感到肢体的存在。肢体突然丧失后,各分区神经元便失去了信息输入,但仍可以向高层意识中心发送一些混乱的信息,高层意识仍然会认为来自分区的信息是关于某个肢体的。因此,真实的情形是:脊骨中的坐骨神经受到了刺激,引发大脑中的神经元放电,进而为他提供了感觉到腿痛的经验,即使没有任何引起他“腿痛”的事件。如果实体的因果力从物理到心理都能被继承,那么似乎所有真实的因果行为都可被基于物理属性和物理因果力的低阶描述所覆盖。于是,我们不免疑惑:心理因果性到底是以某种方式不同于物理因果性,还是根本就是独立于后者的?

三、质疑、辩驳与回应

高阶意识理论被一些人看作是心智的物理主义手段,但事实上,它本身并不蕴含心智的自然主义化,这是因为它并未断言高阶意识对低阶意识的表征就是物理性因果过程。尽管如此,这种理论还是面临着不少问题,其核心原则也受到以下几方面的批评。

第一,它拒绝了对于无法具有高阶意识的生物来说存在着意识的可能性,也无法很好地解释某些心理状态如冥想,后者似乎没有任何种类的思维参与其中。作为表征论的一种,高阶意识理论断言,任何心灵状态的现象性特征都依赖于那个状态的意向性。然而,有些情绪状态并不表征或关于任何状态,它们是经验自身固有的——经验包括对感受内容的觉知,这种觉知属于高阶知觉;但被表征的只是被意向的内容,而不是经验的全部内容。54

物理世界可以区分为表象与实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只能是事物所呈现的现象。而“表象”与“实在”的区别对于意识并不适用,这是由于每一感受质所呈现给主体的那种质性感受就是它的本质。在感觉情形中,不存在不同于感觉本身的对象。虽然我们感觉的对象是被感知到的东西,但感觉行为或感觉操作不会以概念的方式把任何一种对象“呈现”于心中,它不能表征那个被最终感知到的物体或性质——那是知觉官能的概念操作和信念操作的作用。感觉的本质就是被感受到,而且它只能是我们所感受到的东西。55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对象“疼痛”以及感觉这个疼痛的行为,相反,只存在主体的伤痛体验,它伴随着某种表征失调的知觉。当你牙痛的时候,那种尖锐的痛感,就是你那牙痛的质性特征。疼痛的感觉似乎就是它的本质——我们可以想象具有其他因果作用的痛或痛的因果关系,然而却不痛(没有那种感觉)。对感受质这类心理状态来说,表象就是实在。

第二,按照及物性原则,只有在被主体觉知到他自身正处在该心理状态时,这个被觉知到的心理状态才会成为有意识的心理状态。对此,德雷斯基(Dretske)指出,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未被主体觉知,但却是有意识心理状态的现象。56 事实上,这一驳斥并不构成威胁,因为它是从一阶表征论的立场出发去判定什么样的心理状态算是有意识的;并且他忽略了一点,即被主体觉知的必要条件并未包含主体一定要将某一阶心理状态觉知为特定的事实。

第三,及物性原则提出心理状态有意识的充分条件,即当主体觉知到它自身正处于某个心理状态时。由于高阶理论强调被主体觉知的有无是心理状态有无意识的关键,而作为其对象的心理状态则扮演着无足轻重的角色,因而即便将对象进行任意替换,我们仍然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换言之,从“被觉知”使得一阶心理状态变成有意识的,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被觉知”使得“被觉知”的对象变成有意识的,那么,当石头被主体觉知后,这块石头是否也会变成有意识的石头呢?57

面对这个质疑,罗森塔尔辩驳道,反对者在这里错误地理解了及物性原则中所定义的意识——只有当我们采取“意识是心理状态的内在性质”这一观点时,上述指责才会成立。在反驳者看来,意识性质的基础是一阶心理状态本身。但对高阶意识理论而言,意识是一种关系性质,是由主体的觉知、被觉知的心理状态以及两者的觉知关系所构成。对石头的感知或思维不能使得石头或其他类似的物理事物变得具有意识性,因为类似的物理事物本身就不是(低阶的)心理状态。高阶理论所要解释的是心理状态的意识性,因此石头问题根本没有切中要害。

第四,低阶心理状态需要高阶心理状态表征才会具有意识,也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无限循环。因为,关于意识的观念仅存于内在的意义被内在的其他东西所感知的情形,这将导致内在感知的无限理论实体的出现。要使意向性发挥作用,身体内的某处必然有接收器,因此,意识可能只有在意义之内涵被体内的某种东西感知时才会存在,好比在人脑中有一个小矮人在观察人的思想。问题是,对于意识的小矮人来说,他需要另一个小矮人来观察它的思想。依此类推,就会出现无限数量的小矮人,如此形成无穷回归。针对此疑问,高阶理论者给予了有效的回应,其核心在于坚持高阶表征自身并不必须是意识性的。意识对于心理状态而言并非内在和本质性的,这不仅蕴含着低阶心理状态原本是无意识的,而且蕴含着与之独立的高阶的心理状态无须是意识性的,由此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无穷倒退了。

第五,也是最为棘手的,如前所述,高阶意识理论是用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之间的高阶表征关系来说明意识与现象特征的。表征关系本身存在误表征(misrepresentation)的可能性:一种情形是匹配错误,如错觉(illusion);另一种是被表征对象事实上不存在,如幻觉(hallucination)。相应地,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之间的高阶表征关系也包含上述情况。而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即无目标问题(targetless problem)是高阶思想理论面临的一个较为致命的反驳。布洛克指出:在无目标状况中,就本体论层面而言,主体只拥有一个高阶思想,根据及物性原则,该高阶意识由于没有被更高阶的高阶意识所表征,因此是一个无意识的心理状态;而在现象层面上,根据现象原则,感受质是完全被高阶意识所决定的,因此尽管缺少一阶心理状态,但它的现象特征仍然存在。这就造成了自相矛盾的结论,因为感受质的前提是主体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应的有意识的心理状态,缺少了这一心理状态,现象特征如何可能存在?一方面,如果缺少作为某个心智状态的低阶状态,就没有任何东西会成为有意识的对象;另一方面,如果高阶表征存在,主体就必然是有意识的。这两种说法显然发生了冲突。58

现实生活里,无目标或误匹配的情形的确存在。例如,患者手臂被注射了麻醉剂,但当他观看另一个人手臂被打时,他的脑海里也能产生被打的感觉,他与他人的意识似乎没有任何真正的差异。此时高阶状态即疼痛的表征仍然存在,但它表征的对象即低阶的状态疼痛本身已经消失了,也就是说,病人仍然是有“通达意识”的。如果高阶表征对通达意识是充分的,这个高阶表征并不一定伴随着关于它的更高阶表征(即便存在,也会导致一个无穷后退),所以它自身是无意识的,但感受质却是有意识的,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59对于布洛克来说,这里的关键在于,我认为我正拥有一种某物在我看来是什么样的经验,是因为我根据内在观察到我具有这个属性而做出判断的。这同样适用于我如何判断我是有意识的。但意识的高阶理论拒绝这种直接性,我的判断不是根据那种特定属性做出的,也就是说,现象意识在我的判断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作用。

四、可行的进路

“无目标状况”被认为是击中了高阶意识理论的要害。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高阶意识理论中的三个要素——及物性原则、现象原则与所谓的自明之理(obvious truism,即OT):对主体S与时间t而言,若S有感受质,则存在一个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心理状态M,(1)在t时刻S处于M;(2)在t时刻,M是有意识的;它构成了主体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的前提。在无目标状况中,及物性原则蕴含了主体并不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个命题,但是现象原则与自明之理却蕴含了“主体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个相反的论断。60这意味着,高阶思想理论的两大原则包含了彼此冲突的论断,因而无法成立。

解决上述矛盾的最简便的方式就是放弃三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例如,我们可以拒绝及物命题,这样确实避免了矛盾的出现,因为命题“主体并不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会因及物性原则的放弃而消失。61然而,正是及物性原则才使高阶思想理论得以解释感受的主体特质,假如它被摈弃,高阶理论也就无法解释其所要解释的现象。

相比之下,代价较小的方案是对这三个原则重新诠释以维护高阶思想理论的核心。威斯伯格(Weisberg)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在他看来,及物性原则表明,高阶表征关系两端分别是高阶思想和一阶心理状态,因此,当一阶心理状态不存在时,高阶表征关系就不存在。无目标状况带来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反驳者对及物性原则的误解,如果我们予以澄清,回归其本意,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矛盾了。他试图用意向关系(intentional relation)澄清及物性原则:及物关系本身并不因意向对象存在与否而发生改变。高阶思想与之建立起高阶表征关系的仅仅是一个意向对象(merely intentional object),它完全只是信念的一种创造结果,于是,即便不存在一阶心理状态,主体仍然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样,我们可以在不放弃任何原则的前提下化解克里格尔所提出的悖论。62 由此,引入“仅仅是一个意向性对象”的理解方式解决了无目标状况中高阶思想与一阶心理状态表征关系缺乏的问题。然而,如果一段关系是真正意义下的关系,那么关系的两端必须都是实存的物体或实在对象,如此看来,威斯伯格所建立起来的意识与现象特征的高阶表征关系是一种虚假关系。

如前所述,布洛克与威斯伯格所提出的策略都没能完善地处理无目标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高阶思想理论不具有可行性。事实上,每位后继者在挽救困局时所暴露出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也提示出解决问题的线索。首先,及物性原则以及意识作为关系的观点不能被舍弃;其次,纯粹的意向对象并不是一个实存的对象,因此,它与高阶思想之间并不能建立起一个实质意义下的意识与现象特征的关系。63这提醒我们需要调整意向关系的结构。因为,不是所有的一阶认知状态都对应于有意识的经验,可能存在与经验根本不对应的关于世界的一阶判断。因而,这一理论需要一个附加条件以区分诸多一阶状态的相应类别。为此,一个显而易见的做法是约束那些状态的作用。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意向性。意向性表示或表征了那些外在于心智的东西,不过,它被用于描述的思想对象并不实际地存在,而是具有意向的内存在或者仅仅意向地存在于思维主体之中。一些意向状态(如信念)具有心灵到世界的适应指向,即使没有什么东西是它们关涉的,表征也能产生——表征可以在没有表征对象时存在。64例如,尽管不存在独角兽,但我能够思考独角兽。也就是说,这些心理状态本身具有某种内在特征,这种内在特征如其所是,即使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心智的世界。例如:我看见了一段卷曲的绳子,并尖叫:“蛇!”在某种意义上,我“看见”的是绳子,并且我的经验是“关于”这段绳子的:绳子是我的视觉经验通过心理表征实际上所关联的东西。而在另一种意义上,我“看见”了一条蛇,那段绳子通过某种远距刺激而关联于我的心理表征,我之所以害怕它,只是因为我把它当成了一条蛇。我的视觉经验具有那种“关于”一条蛇的意向特征,即使它实际上所关联的是条绳子,或者即使全然不存在任何恰当的远距刺激。

由此,意向关系所涉及的就是心理状态与这个世界相“勾连”的方式,它不是去解释心理状态实际上是如何与这个世界发生关系的,而是去解释心理状态是如何具有关联任何事物的现象特征的。意向特征在本质上是内在的而非派生的,它将会决定哪一个对象是它所必定关联的。65某个意识状态的信息内容只与意识状态本身的出现密切相关,而并不一定与外部世界直接关联。即使在没有外界输入的情况下,它仍然可以构造出意识场景。梦就是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当我们做梦时,我们同样是有意识的——并不是对外部世界有意识,而是对我们梦中世界的体验有意识。人在做梦时丧失内省,但做梦与清醒时的意识非常相似:他通常能够辨认出视觉对象与环境,他的语言也很通顺,他所描述的故事甚至高度连贯。梦也可以提供信息,在某些条件下梦中的意识状态甚至会决定当时的行为。例如,快速眼动睡眠失常症患者会按照他们在梦中经历到的特殊意识状态产生相应的行动;精神分裂症也提供了同样的案例。

也就是说,心理状态在行为中所起的因果作用,通常更依赖于世界在我们的心理状态中是如何呈现给我们的,而不是依赖于世界实际上是如何存在的。虽然意向性表示或表征了那些外在于心智的东西,但是这些心理状态本身具有某种内在特征,这种内在特征如其所是,即使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心智的世界。当感觉被经历着时,它们是有意识的,即在体验上是被给予的,且这一被给予性并不是对象化的结果,也不是由于感觉被一个(内)知觉当成了对象——感觉并不是作为对象而被给予,而恰是作为主观体验。意向体验自身被经历着,但它们不是以一种对象化的方式显现;它们既不能被看到也不能被听到。这些意向对象并不是意向的真实的部分,而是在它们当中被意念的东西,是意向的特殊的意义,并且是只有对于像“意义”这样的东西才有意义的诸样态中的意义。我们能够将自己的注意力指向我们的体验并因此将它们当作一个内知觉的对象,这一切只是发生在我们对它们进行反思的时候;这里所说的对象,并不是指对象本身,而是指在给予方式的“如何”之中的对象,当我全面地连贯地询问被给予的方式和有效性的样式时,我认识到,这种意识生活完全是有意向地完成着的生活,从而生活世界以及它的全部变化着的表象内容才可能部分地重新获得意义和有效性,部分地已经获得意义和有效性。66体验的质性特征完全在于那些对象“被体验为”拥有的性质属性,即现象质性是那些被表象之物的属性,在“感觉如何”方面的差异实际上是意向性的差异。

理解意向性内容和心理状态的另外一条路径诉诸指称理论。对指称的研究表明,专名和自然种类语词即使在说话人对所指物的知识不完整或有缺陷时,仍然能够发挥指称作用。指称并不仅仅依赖于说话人对相关语词所做的背景描述,还依赖于说话人与一个语词的所指物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根据上下文来定的,它并不是纯粹的认识关系。67心灵的意向状态如信念、愿望和意图等被认为包含了一种不可取消的关系成分。意向内容对于意向对象的指涉,是通过一种或多种呈现模式(mode of presentation)即各种可能的方式来确定一种给定状态的事务或事件。关于这一点,克兰(Tim Crane)也做出了细致的阐释,他主张把内容作为意向关系的客体,意向内容指的是意向对象的某个层面,或更精确地说是意向对象被意向到的那个层面。68按照这样的观点,意向内容的存在与否与意向对象的存在与否彼此之间是独立的。这意味着,一阶心理状态的实存与否并不会影响到高阶思想如何表征主体正处于什么样的(一阶)心理状态。换言之,在无目标状况中,由高阶意识与高阶意识的内容间所建立起来的高阶表征关系仍然是存在的。而高阶表征关系的存在,对高阶意识理论而言,事实上等同于主体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一阶心理状态的不存在并不意味着主体不拥有一个有意识的心理状态。这样我们可以在消解无目标状况中所蕴含的矛盾的同时,避免虚假关系的责难。

综观心灵哲学的发展脉络,不难看出,高阶意识理论为当代关于意识的探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同时它对于意识难问题的解释也充满了争论。不过,无论如何,高阶理论代表着一种研究纲领或方向69,它试图针对“什么使某一心理状态成为有意识的”给出探索性的描述框架,尽管很多细节仍然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