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民族主义导向所提出的问题
近年来,吉登斯思想尽管引起了大量国内外学者的重视,但专门论述其民族主义或者公民身份思想的并不多。当然,论述的稀少并不说明它们在吉登斯的思想体系中就无足轻重。按照吉登斯自己的说法:“我知识生涯的连续性一直是使我生活的其余部分凝聚起来的因素……我从一开始就始终不渝地追求同一个研究课题……我想要重新考察经典社会思想以往的发展,为社会科学建立一个新的研究方法框架,以分析现代性的突出特性。”(Giddens,1998:51)从这一系列连贯的环节可以看出,现代性是支配其长达四十余年学术生涯的研究主题。在这一总体目标的观照下,民族主义和公民身份实际上是其反思和重建现代性的两条进路:民族主义从心理的维度反映了现代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悖谬性后果,表现在民族主义的“侵略性”和“启蒙性”上;公民身份则从政治的维度反映了现代政治发展的悖谬性后果,表现在公民身份权利与行政监控的同步发展上注14。由此可见,民族主义和公民身份是理解其现代性理论的两大视角,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要理解吉登斯有关民族主义和公民身份的论述,首先必须了解他对于这两个概念内涵的理解。在他看来,民族主义是“对于某些符号的共同归属感,这些符号可以使一个特定人群的成员认同他们共同属于一个相同的共同体”(Giddens,1986:155)。民族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现代的现象,它出现于18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大革命的出现作为标志(吉登斯,1998)。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民族主义与现代性的发展相关联。启蒙运动以来,由于现代性的发展,传统、宗教、血缘等社会团结纽带日趋瓦解,“后传统社会”日益显露其雏形。在这种条件下,个体的本体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处于脆弱的境地,时刻遭受焦虑的折磨。民族主义实际上是个体在这种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本体安全维护机制。“在这类情境中,本体的安全感在心理方面根基薄弱……在‘道德意义’已退居私域和公域边陲的地方,民族象征所提供的公有性为本体安全感提供了支撑的手段”(Giddens,1985:218)。吉登斯有关公民身份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以对T.H.马歇尔观点的修正作为基础。马歇尔把公民身份看作“所有人要求分享社会遗产,进而要求成为社会的完全成员的权利,即成为公民的权利”(Marshall & Bottomore,1992:6—8)。吉登斯没有对这种定义提出多大的异议,只是认为,各种公民身份权利之间并不是一种依次演进的关系,同时必须从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的角度理解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权利不仅仅是政府自上而下地授予的结果,它们更是斗争的结果(Giddens,1982:165)。
在吉登斯看来,对于民族主义的分析不能停留在含义的层次,还必须从其生长的环境出发,具体分析民族主义的导向或者性质。在这一方面,有两种因素影响了民族主义的导向: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主权、公民身份与民族主义,它们是一些彼此关联的现象,出于这种原因,它们成为我旨在阐明的目标”(Giddens,1985:212)。在他看来,民族主义一旦产生,其成长的环境不外乎两种:或者成长在一个公民身份得到高度发展的环境,或者成长在一个国家主权得到高度强调的环境。不同的成长环境培育出不同性质的民族主义。“如果民族主义基本上导向主权——尤其是在国家遭受大量侵凌争夺的环境中,或者在国家强烈地整军备战之时——民族主义情绪可能发生一个排外的转折,即强调这个‘民族’的超乎对手的优越性。于是,公民身份权利就可能发育孱弱或者大受限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更有可能大受蔑视”(吉登斯,1998:262)。也就是说,成长于主权至上环境中的民族主义很可能是一种“侵略”性质的民族主义,公民身份权利在这种环境下将遭到蔑视。另一方面,“如果公民身份权利更实质地扎了根或者实现了,它们就会在一个相反的方向上影响主权和民族主义的关系,刺激民族主义情感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吉登斯,1998:262)。也就是说,成长于公民身份环境中的民族主义将会是一种“启蒙”或者多元性质的民族主义。概括起来,民族主义存在“启蒙性”和“侵略性”两种导向,它们分别是民族主义与公民身份和国家主权相互关联的结果。
吉登斯对于民族主义性质的分析尽管简洁,但却忽视了许多重要的因素和细微的环节,因此不可避免地招来批评之声。在这方面,民族主义的“三导向说”表现得最为典型(肖滨,2007)。“三导向说”以对吉登斯“二导向说”的反思作为基础,认为民族主义除导向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外,还存在“族群”(ethnic group)的导向。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民族是由众多族群组成的,族群与民族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或者族群为民族所同化,或者民族为族群所分裂,或者民族与族群和谐相处。三种情形依次形成“民族同化性质的民族主义”“族群性质的民族主义”和“兼容性质的民族主义”。同时,“三导向说”还对其余两种导向的民族主义进行了细化,认为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并不必然就是“侵略性”的,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目的的民族主义是“正当的”,不能把它纳入“侵略”的范畴。同样,公民身份导向的民族主义内部也存在差别。公民身份存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等两大传统。民族主义如果导向的是前者,将会把权利和宪政置于其追求的核心;如果导向的是后者,则将把爱国主义、公民美德等政治伦理置于追求的核心。
与吉登斯的“二导向说”相比,“三导向说”显然更加全面和细致。但是,两者也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例如,都把公民身份导向的民族主义看作启蒙性质的民族主义;都把民族主义本身看作中性的,只是在与主权或者公民身份结合之后才形成其特定的性质;都在隐含的意义上把主权与公民身份对立起来,认为导向主权或多或少会导致对公民身份权利的蔑视;都把分析的视野局限于民族国家内部;都持一种静态的分析视角等。深入分析“二导向说”或者“三导向说”的得失不是本文的任务——尽管这里面的确隐含着许多有意义的问题——毋宁说,本文的任务在于择取其中的分支,专门检视公民身份导向的民族主义。因此,承接这两种观点所提出的问题,本文接下来所要讨论的问题是:
第一,什么是启蒙性质的民族主义?除了必须导向公民身份之外,是否还必须有其他的条件限制?
第二,公民身份导向的民族主义可否存在其他的性质?如果存在,那是什么?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三,吉登斯等人把侵略性看作民族主义导向国家主权的结果,难道真的就不可能产生在公民身份导向的条件下?如果可能,这又是一些什么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