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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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初文明的宗教、政治与道德

五帝(约前26世纪初至前21世纪)、夏(约前2070年至前1600年)、殷(约前1600年至前1046年)、西周(约前1046年至前771年)时期,先民们继承原始宗教的自然和祖先崇拜,祈求神灵保佑。各种祭祀成为普遍的习俗、礼仪。其中,与政治活动密切相关的是天神崇拜与祖宗崇拜。郊天之祭和有关“天”的宗教观念大约在尧时已经形成。夏王朝是在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第一个国家。部落联盟的首领也是最高的祭司。

自然诸神灵的统一与地上诸部落的统一几乎是同步的。所谓“上帝”与“帝”是先民想象的统率自然界各种现象、力量、神灵的最高统治者、最高权威。而地上人间统率各部落与部落联盟的首领(本来就是政治与宗教一身而二任的人物),需要且也比较方便地借重于天上的权威,来加强自己对各种社会力量的控制。于是,“上帝”“帝”“天”“天命”亦成为夏、商、周三代的王权之政治合法性的根据。从《尚书·舜典》中,我们不难看到,舜在接替尧担任首领时,主持了庄严肃穆的宗教仪式,首先祭祀“上帝”天神,然后祭祀其他自然神灵。这种虔敬的宗教仪式也是舜在政治、军事上取得统治的合法性的象征。夏禹征服三苗,夏启讨伐有扈氏,都是假天与天神的命令为根据的。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尚书·甘誓》)

夏启在甘这个地方发表征讨有扈氏的誓词。其理由是:有扈氏轻侮了水、火、木、金、土等五行之官,荒废了主管正德、利用、厚生等政务的三事之官,扰乱了自然与人间秩序。夏启与有扈氏都是姒姓后裔,应属同族。而他在动员会上说,凡服从命令且有功的部族与将士,将在祖庙里得到赏赐,不服从命令的则将在社稷坛被杀。于此看来,祖宗崇拜与天神崇拜一样,与王权政治相纽合。商本是夏的附属国。商汤在讨灭夏桀的动员会上发表誓词:

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尚书·汤誓》)

足见殷商继承了夏代的“上帝”“天神”崇拜观,也继承了以“天命”神权作为政治合法性根据的做法。殷墟甲骨卜辞中有大量的卜贞辞、占辞、记验辞。人们通过卜师(贞人)向帝、上帝或其他神卜问祭祀、征伐、种庄稼、年成、风雨、田猎等事,以龟卜决疑。殷人信仰“帝”与“上帝”,然而“帝”与“上帝”并不是西方宗教的“创世者”。在殷代,卜辞之帝即殷之高祖夔,天神上帝与祖先合而为一,这也是从夏代开始了的。

及至周代,作为附属国的小邦周取代大殷商,其政治的合法性仍以上帝、天神之命为根据。周武王死后,成王年幼,周公代行王政,在讨伐武庚等人的叛乱时,曾以《大诰》布告天下,政治动员仍然用夏、商的老办法:

巳!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天休(嘉美之意)于宁王(宁王即文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今天其相民,矧亦惟卜用。呜呼!天明畏(即威),弼我丕丕基!(《尚书·大诰》)

周公启用了文王传留下来的大宝龟,去占卜上帝的意旨,从卜辞里得到上帝的命令。他说,我不敢违背上帝的命令。上天庇佑文王,使我们小邦周兴旺起来。文王按占卜办事,故能承受上帝的大命。现在上天仍庇佑我们周人,况且我们也应该依照占卜去办事。天已显示了它的威灵,庇佑我们完成这伟业。

前面我们说到,夏代已开始了天神崇拜与祖宗崇拜的合一。在夏商周的祭祀活动中,只有王者才有资格祭天,祭天的大祭师(也是王者)又总是以其先祖作为配祭。这就是所谓“以祖配天”。原因正如《礼记·郊特牲》所说,万物的本原是天,人的本原是祖,所以祭天帝至上神时要以远近的先祖作为配享。追思天神,也追思先祖,时时想到报答他们的恩德,返回身心的源头,不致忘本。

在殷周之际的革命中,较之夏殷两代的主政者,周公等人的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即把“以祖配天”发展成“以德配天”,把血缘性的祖宗崇拜,发展为政治与道德性的祖宗崇拜,把外在性的天神崇拜,逐渐内在化、道德化。这些变化对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史的走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不能说殷商时代只有宗教意识而无道德意识。实际上在盘庚迁都的几个文诰中,我们已经能感受到道德性的诉求。

呜呼!古我前后(君主)罔不惟民之承保,后胥戚,鲜以不浮于天时。殷降大虐。先王不怀厥攸作,视民利用迁。(《尚书·盘庚中》)

今我民用荡析离居,罔有定极。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治理)越(于)我家。朕及笃敬,恭承民命,用永地于新邑。(《尚书·盘庚下》)

盘庚说,从前我的先王没有不尽心爱护人民的,臣民也互相体谅,无不顺从天意行事。以前上天降灾给殷,先王不敢留恋旧都,为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迁都。又说,我们遇到大水灾,人民没有安居之处。我为什么要兴师动众迁都呢?上帝降大灾,是叫我们迁到新都,恢复高祖的事业,兴隆我们的国家。我很诚恳小心地顺着上帝的命令去办事,我很尽心地去拯救人民。在盘庚的这些训诫中,已包含了尊重民意、民利和当政者的笃诚敬业精神,有了一点点人文主义的萌芽。当然,殷代仍以敬事鬼神为主。

小邦周取代大殷商以后,周初人进一步有了人文的自觉。这种自觉源于他们以小邦而承受大命,又面临内外部的叛乱,总结夏殷两代的“天命”得而复失的教训,不能不有一种忧患意识。强大的夏、殷王朝分别在桀、纣手中一朝败亡,说明“天命”是可以转移、变更的。在《康诰》中,周公告诫康叔“惟命不于常”,命是可以更改的。关键是主政者要“明德”“敬德”。他指出,文王能够“明德慎罚”,即修明自己的德行,小心谨慎地处理刑罚事务,不敢欺侮鳏寡孤独,勤恳、诚敬、审慎、敬畏,任用、尊重贤人,惩罚坏人,其德行在人民中非常显著,上帝知道了,降给他灭殷的大任。在《召诰》中,周公指出,“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夏殷灭亡的教训是“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因而“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夏、殷违背了天道,因而丧失了天命。周公告诫成王“不可不敬德”,“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周人把天神与鬼神作为人间政治与道德的立法者、评判者,使人们崇拜的对象有了可以认识的内容,在宗教神学里加入了尽人事的理性活动。他们改造夏殷两代的王权神授论,不仅创造天子说,假天神权威为王权的合理性作论证,而且创造天命转移论,假天神权威对君主的权力做出一定的限制和道德的约束,又赋予君主不仅治理人民,而且教化人民的双重责任。

周初人认识到“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天惟时求民主”,人主只有敬慎其德,治理好国家,“保享于民”才能“享天之命”(《尚书·多方》)。周初人的“敬”“敬德”“明德”的观念,是一种充满责任感的忧患意识,从把责任、信心交给神转而为自我当担。“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这种由警惕性而来,精神敛抑集中,对政务、事业的谨慎、认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心理状态,不同于宗教的虔诚。这不是消解主体性,而是自觉、主动、反省地凸显主体的积极性与理性作用。这是中国人文精神最早的表现,是以“敬”为动力的、具有道德性格的人文主义或人文精神。

周公提出的“敬德保民”“敬德安民”等一系列人道主义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在社会实践中起过一些作用。从考古发掘上看,周代与殷代很大的不同,是人殉与人牲的现象大大减少。周初的统治者已认识到人民的生命、生活与人民的意志、意向的重要性,将其抬高到与天命同等的地位,要求统治者应通过人民生活去了解天命。也就是说,天意是通过民意来表现的,王者要以民为镜,从民情中去把握天命。这就是“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引《泰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引《泰誓》);“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酒诰》)。

周公制礼作乐,有一系列经济政治制度的建构。中国史不同于欧洲史,既没有古代希腊、罗马那样的典型的奴隶制,也没有经历过欧洲中世纪那样的领主封建制,而是从井田制的生产方式发展为小农经济以及地主经济的生产方式。西周的井田制,是贵族占有村社的土地制度,即有共同耕作的“公田”,“公田”的收入用于祭祀和公益事业,又有一夫受田百亩等。西周初期的宗法制度,其要点是立子立嫡(嫡长子继承)之制、封建(封邦建国)子弟之制、庙数(即宗庙祭祀)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这些制度殷代也都实行过,不过周初以此纲纪天下,成为根本大法,按大宗与小宗、血亲与姻亲的关系确立远近亲疏的名分等级,解决权力与财产的分配与再分配问题,以祖宗崇拜、宗法关系来维系其统治。

与上述诸制度相关联的道德的内容,即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等。从《康诰》表达的周人的道德思想中,可知当时特别强调“孝”与“友”,已有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内容。其所强调的上天赋予的“民彝”,即老百姓的内在的法则,是趋向“孝”“友”等的道德。与孝、友等道德规范不合,则需要强制性的刑、罚。这也就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统治者长期提倡的“德主刑辅”的治理社会之方略,不过当时并没有明确地这么提。

如前所述,昊天上帝崇拜和祖宗崇拜的逐渐结合,从“以祖配天”到“以德配天”的觉醒,是三代宗教、政治、伦理发展的趋势。那个时候,宗教、政治、伦理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礼”。夏、殷、周的“礼”有其继承性和变革性。殷周之际的变革,使传统天命论得到新生,增加了敬德保民、努力人事、谨慎尽责的内容,把民意提升到天命的高度,因之给中国早期人文精神打上了道德的自主性和内在性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