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负债的标准
银行在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发放信贷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流动性问题和抵押品的安全边际问题。信用调查人员、会计人员、房地产放贷人、经纪人、政府以及立法者,各个主体都有关于过度负债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都只是大致的标准。尽管合理负债只是一个界定模糊的概念,但关于将负债额保持在一个既不轻率也不保守的水平上的历史情况和当前实践,却可以写成一本书。
那么相对于个体来讲,针对国家是否能够设计出一个较为确定的过度负债的标准呢?不论怎样,判断标准无非是国民收入与某些固定支出(如税收、租金和利息)的比率、收入与未清偿债务累计额的比率以及(在金本位制国家中)债务与银行发放贷款所基于的黄金储备之间的比率。正如低收入会让债务人遭受风险一样,黄金储备偏低也会危及债权银行,而这又会令他们向债务人施压。关于最后这两个标准,即国民收入和国家黄金储备,沃伦·F.希克内尔先生曾做过一些有趣的评论。注2他得出结论,在某个特定的时刻,未偿付银行贷款与投资总额不应该超过该国年收入的一半,而该国的黄金储备至少应该等于未偿付银行贷款与投资额的9%。一旦超过这些界限,就会使该国中过多的经济实体出现偿付困难。
这种设置全国性黄金缓冲区的做法很容易受到一种不利状况的影响,而无论是放款人还是借款人都很少考虑过这一状况,那就是黄金在国际间分配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可能是由国际债务(既包括公共债务也包括私人债务)的不均衡状况所导致的,也可能是由关税所导致的,因为关税会阻碍商品形式的国际支付,而强制进行黄金形式的国际支付。如果由于这些以及其他一些原因而将一国的大量黄金耗尽,那么该国的银行就会停止贷款业务,包括一些看上去足够保守的贷款。因此,债权银行一旦失去充足的黄金储备或者失去获得黄金的充足机会,原本的非过度负债便演化为过度负债。这样来看,一国(如美国)关税出人意料的提高会使另一国(如德国)对该国所欠下的债务变得不安全,而这正是因为债权人令债务人支付的难度增大所致。
过度负债的意思就是债务过多了,相对于其他经济因素来讲它的数量太大了。如果其仅仅是相对于一些不太重要的因素来讲有些过多,则可能不会造成什么大的影响。而当债务相对于所有因素——包括资产、收入、黄金和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负债清偿的紧迫程度)来讲都明显过多时,就会出现比较严重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