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进化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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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的缺陷

最后的问题是法律的缺陷。通说从来认为,虽然个别的法令(Gesetze)不尽全面,但是作为全体的法律(Recht)则是比较全面的。因此,大凡法律上的问题,总能够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上的思考和推断,从而得到解决的方法。

时至今日,此种观点引起人们的诸多反思,出现了认为法律确实存在缺陷的主张。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新生事物得以产生,而以前制定的法律不可能对此完全能够有所预料。对于法律的缺陷总归要采用什么方法加以弥补,由此,如何发现法律之外的法律便成为此际的问题。

同时,在解释法律的方法上,一般的潮流也发生了改变。以往的逻辑方法被认为过于偏狭。对于现时成文的法律,在确定其实际上的适用之时,除了单纯的逻辑方法以外,还必须采取充分考虑结果上实际公平的方法。

以上转变体现了法律问题的处理已脱离了从前的传统思想。一定的法律都是建立在其制定之时一般思想的基础之上,因此,如果站在立法之时一般思想的角度来思考法律问题的处理,必然认为对法律的缺陷无须过于夸大其辞。至少,由此立场出发而认可法律的全面性并非当然不妥。然而,如果站在法律适用之时一般思想的角度来予以评判,我们就会对法律规定有诸多的不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法律的缺陷以及法律解释的新方法务必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所以,在20世纪初的法学上,如此之类所谓的方法论(Methodology)便成为争论的焦点。注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