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法律的社会化
在此拟通过对成为学界争议问题的几个事项的研究来对法律的进化进行评判。
所谓法律的权利化和私法的个人化,无疑含有个人主义的意味,这是近代以来个人觉醒的结果,也是中世纪到近代文化演进的必然过程。
法律上的个人主义,与政治上及经济上的个人主义一起,在推动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作用,但不得不说,其主张并不全面。这是因为,所谓法律的权利化,意味着权利作为法律制度而得以保护,而这种法律保护的前提,是预定在权利背后具有团体的存在。私法的个人化亦具有同样的意味,假使团体自身尚未确实存在,则私法个人化的空间也不复存在。故不能不说,主张法律上个人主义的人们,可谓在受惠于团体生活的同时却忘记了团体生活的恩惠。在对私力的公权化进行考察时,很容易发现和理解这种现象。正是由于私力的公权化,我们的法律生活才得以成立,法律上的个人主义才得以适用。在互不矛盾的限度内,不管从哪种意图出发,个人的主张都不能超越团体生活所必要的范围,这是我们的法律生活得以成立的条件。
对于私力的公权化,我们又称之为个人主张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即,个人并不单独以其个人的名义主张权利,而必须依靠公力来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将个人权利的主张通常预定在社会生活的前提之下。只是在19世纪初期,这种社会化的意义尚未得到充分的提倡和发扬,仅将之理解为个人的主张不得有害于共同生活而已。然而,经过19世纪以来社会的向前发展,个人主张社会化的意义日益醒目,所谓社会政策的立法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体现。我国的《工厂法》、《简易保险法》注15自不待言,其他如欧洲所颁行的各种强制保护法,在劳动者的地位上,均不放任其自由活动,而是由国家通过种种政策加以调整和干涉。依据此类制度,个人的自由虽然受到诸多的束缚,但同时个人的利益亦因此获得诸多的保护。国家之所以借国家之力强制推行这种保护方法,并非将个人作为单独的个人予以保护,而是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的圆满,将个人的活动力相互调和而已。所谓法律的社会化,正是在对社会化的事实应当予以特别强调的意义上通常使用的词语。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