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律的权利化
毋庸置疑,权利是现代法律的基础性观念。然而,进化程度较低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权利的自觉。东方国家的法律就不存在权利的观念。不仅东方国家如此,西方国家古代的法律也没有权利的观念。从权利观念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发展的概况,我们就会注意到以下四点事实。
第一,法律从不成文的状态进化到成文的状态。随着文字使用的日益进步,法律也逐渐走向成文化。不过,从法律进化的实际情况来看,离不开种种政治、社会原因的共同推动。穗积陈重先生在其所著《法典论》一书中,列举了治安、守成、统一、整理、更新等五项因素作为法典编纂的理由,我认为这些因素同时也是不成文法进化到成文法的理由。注11
第二,法律从秘密的状态进化到公开的状态。早期的法律仅仅体现为习惯和先例,其后的法律则由统治者和执法者所掌握和垄断,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法律的秘密状态。在秘密的法律状态之下,国家组织被称为警察国家。近代的国家组织被称为法治国家,因而法律处于公开的状态。
第三,法律从义务本位进化到权利本位。古代的法律体现为习惯,因为那时我们的社会生活非常简单。当我们的共同生活关系日益复杂时,国家生活也随之得以发展。此时,国家生活首先有强化团体基础的必要,所以自然而然地奉行秘密法,运用统治者最便利的手段统治民众。民众生活中从来不能依法律而主张权利,根本不存在现在所说的法治社会下的生活。因此,当时的法律制度都以义务为本位,至于现在的权利本位则属于全新的事实。
第四,法律从公法进化到私法。民法之类的私法在产生之初只是作为诉讼程序而成立的法律。伴随着国家组织的发达,统治者与民众之间权力竞争的调和成为国家制度的重点。私法最早都以诉讼法的形式出现,即私权萌芽于要求国家提供救济形式的诉讼。
综上所述,权利思想的发达可以说是近代文明的恩赐,来源于文艺复兴时期之后个人的觉醒,而个人的觉醒,在哲学上体现为脱离宗教权而独立出来的批判哲学,在经济上体现为从中世纪严加拘束的产业组织中脱离出来的自由主义。由此,在法律的范围内,权利本位的新法律思想遂应运而生。
权利思想在文化上的意义就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个人具有意识的本位,能够成为自律的主体。19世纪的文化正是这种思想的发扬。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