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法治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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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破产重整案(2020)沪03破46号。
——摆脱“卖壳式重整”路径依赖,以市场化方式招募投资人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要旨】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公司破产重整案实行市场化重整,准许债务人在有效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高效、有序地推进破产程序,通过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功能,为债务人及时“止血”并进行“救护”。重整的成功为上市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使得企业主营业务完整保留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有效解决了债权人以及上下游供应链、产业链等相关主体的债权债务困境,保住了职工就业,维护了社会公众和股东的权益。

【案情概要】

自2018年以来,某公司受到国内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又连续遭遇重要在建项目买方违约、前期收购项目业绩大幅下滑等诸多不利事件,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经营业务几乎难以正常开展。虽然公司多次尝试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自救措施,但由于面临大量债务争议,潜在战略投资者望而却步。2018—2019年发生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出现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重整一案。

在新冠疫情暴发、前期投资方临时放弃投资、各项工作开展均受限的大背景下,法院和管理人顶住压力、团结协作。在法院的指导下,通过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方式,管理人与某公司共同推进债权申报及审核、资产调查、信息披露、舆情监测、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各项重整相关工作,最终在破产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审计、投资人招募、遴选、重整计划制作等一系列工作,并在重整计划批准后的4个月内完成债权清偿、公积金转增、股票分配等工作,真正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帮助公司实现“涅槃重生”,并取得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中小股东等多方共赢的理想效果。

【履职情况】

首先,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之初,法院即准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履行监督职责,管理人特制定《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办法》,充分利用某公司正在使用的协同管理办公平台,以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了“线上+线下”协同的监督模式。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对债务人共计863项申请进行监督审批,其中审批通过803项,审批拒绝60项,实现了在监督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拓展监督工作的广度与深度,最终保证了监督计划的有效落实、切实执行。

其次,某公司破产重整案摆脱了以往上市公司“卖壳式重整”的路径依赖。作为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之一,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对企业债务危机原因和核心重整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总结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案的经验,最终确定本案必须摆脱上市公司“卖壳式重整”的路径依赖,转而保留公司核心资产和业务板块,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招募产业投资人,真正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从效果上来看,产业投资人的引入明显提振了资本市场的投资人信心,并有效消除某公司在重整前因为业绩指标而面临的潜在退市风险。

再次,做好信息披露和信息监测工作。由于债务人系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工作至关重要。重整期间,管理人与上市公司开展了具体监测工作,以便第一时间掌握市场动向,并及时处理网络上的利空消息、不实谣言。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管理人从团队内部和公司层面着手做好相关工作。

在内部,管理人制定了《保密及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并内设信息披露小组负责办理因履行具体管理职责而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人团队成员的登记、报备工作,以及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同时严格督促管理人团队成员遵守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泄露。

上市公司层面,管理人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有关事项告知相关人员;对于重整期间上市公司拟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事项,管理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在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包括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最后,管理人反复多次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对每户债权人的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和充分协商,在合法框架内针对不同类别的债权人制定了个性化的清偿方案。从效果上来看,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通过率高达99.99%。债务人和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亦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表示支持。

【典型意义】

一、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切实保障公司重整期间正常经营

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海洋工程装备设计与建造、防务装备研制、清洁能源应用等三大领域,截至重整受理之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仅正在执行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订单和正在履行的制造合同金额约2亿元,并有部分国防重点项目正处在关键施工阶段,专业性强,需要较高的技术和专业背景。

鉴于此,为更好发挥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的积极拯救功能,也为了维护客商关系、增强市场信心,法院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积极指导管理人落实监督方案,并通过多方协调努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重整期间债务人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推进。正是因为重整期间主营业务的维持,保证了某公司执行项目的连续性,使资本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放心,最大限度地维系了公司的核心价值,为最终成功招募到战略投资人创造了坚实的条件。

二、采用灵活开放的市场化招募方式,将公开招募与居间方引入相结合

某公司在申请破产重整期间,已经与一些有意向的潜在重整方进行接触,包括某央企下属防务装备基金、某地方政府下属大型国资控股企业、数家地方政府国资平台、从事海洋油气开采装备业务的民营企业等,但受新冠疫情暴发影响以及前期部分投资人因国资审批程序受阻等原因,在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均放弃参与投资意向。因此,管理人和债务人只能和重整程序“赛跑”,采用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招募意向投资者。

管理人于2020年3月初即准备了某公司重整推介材料,并于2020年4月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法院破产法庭公众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船舶行业相关论坛等多个平台正式发布《某公司意向投资者招募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者,以求化解公司债务,助力主营业务重回健康发展轨道。同时还积极发动债权人包括质押权人推荐意向投资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定期沟通投资人引入情况。除公开招募外,管理人还开放引入专业居间方来协助寻找合适的意向投资人,并在与居间方签署的居间协议中采用分段付费的方式,激励居间方推荐潜在的投资者。

截至重整投资招募期结束,管理人累计与21家意向投资人(含中介机构)或居间方进行了实质性沟通并签署《保密协议》,累计与5家居间服务方就委托其引入潜在投资人事宜签署《居间服务协议》,招募成效明显。经过公开招募以及与意向投资人的数十轮沟通,管理人最终确定A公司和B公司为重整投资人。

三、在法院的有力主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

从案件受理开始到指定管理人后的各个工作环节,法院均高度重视,主导每个环节,严格把控重整程序中的各个关键节点,要求管理人提前制定每周的工作计划表,并提前模拟重整的多种可能情形,包括重整转和解的方案、招募到投资人的重整方案、未招募到投资人的重整方案等。

在重整过程中,法院坚持每周组织线上或线下的例会,听取管理人工作进展汇报、专项问题专项汇报,并在重要事项上给予管理人必要的指导,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进行实时把关和监督。在自行管理的背景下,法院根据例会讨论事项的情况,同时邀请债务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共同参加研讨关键事务,确保整个重整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某公司在重整期间不停牌持续交易,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本案涉及上市公司信披规范和保密要求,要求案件所有参与方在接触上市公司信息前均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各方在受保密义务约束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专家点评】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成功案例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采取的是破产管理人接管为原则、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为例外的经营模式,但在实务中,无论是法院还是破产管理人通常并不倾向于实行债务人的自行管理。个中原因除了对债务人管理层的不信任之外,往往还有管理人报酬方面的考量。然而,基于债务人自行营业连续性的现实需求,以及不少债务人企业的行业专业化特点,管理人接管对维持债务人营业价值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辅助作用。

本案债务人的营业特点是拥有船舶和海洋工程研发设计、总装制造和工程监理等完整的生产链,该生产链可能与重整实务中常见的零售百货、房地产等行业的通用性不同,其行业经营在某种程度上无法脱离原经营团队而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本案管辖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就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分别从“内部治理机制是否正常运转”“自行管理能否有效维持债务人营运价值”“营业事务的专业性和客户资源的人合性”“在手项目运营的连续性”“管理层成员的诚信记录”等方面,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了专项审查,并结合“债务人董监高独特的专业履历”,在制定和实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办法》的基础上,成功地采取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的重整营业模式。本案就这个模式所采纳的“事先的周密审查”加上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为实现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理想目标提供了扎实的规则保障。

此外,本案中的重整债务人系上市公司,法院对管理人团队的选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增加具备证券市场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团队成员,这都为重整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础;加之上市公司重整中对信息披露的合法性、专业性和时效性要求颇高,本案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做法也保障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一特殊工作的连续性。

二、尊重债权人和投资人市场化选择的成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提出了对申请重整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识别的具体要求,但在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的识别方面,法院往往并不具有明显的判断优势。本案的特点之一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而非申请破产清算,这说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营运价值持肯定态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管理人能够在法院指导下,通过线上公开招募、线下拓展接触,并“不厌其烦”地与意向投资者进行反复磋商,其勤勉尽责的用心程度是重整成功的又一关键因素。

本案在市场化重整方面值得关注的至少有这样几个亮点:一是本案确定两名共同投资人的做法颇具互补性,增加了重整投资的安全系数,能够有效防范重整期间仅有一家投资人可能出现的迟延履行等违约风险因素的发生。二是如果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获得利害关系人表决组的高票通过在实务中并不鲜见的话,本案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并基于自身利益所提出的重整计划能够获得各表决组的高票通过则既能体现出重整计划的中立性,还能反映出自行管理和重整计划提出过程中管理人和法院对债务人实施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如果重整实务中重整投资的迟延到位或者不足额到位并不鲜见的话,本案投资人投资额的提前到位则同时反映了本案法官、管理人和重整债务人对投资人的适格性和投资能力,以及投资积极性的选择及把握的精准和专业。四是为了防止同行业竞争者以意向投资者之名行打探行业商业秘密之实的现象发生,本案管理人与各意向投资者签订了保密协议。这一做法也足见管理人的专业性。

三、通过信息化节省办理破产成本的成功案例

根据世界银行营业环境评价中对我国办理破产成本的评估,我国办理破产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本案无论债权申报、债权核查,还是两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都采取了线上方式进行,既保证了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高效,又节省了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成本,还为重整期间法院和管理人肩负疫情防控的繁重工作压力提供了有效的办案模式。

此外,本案债务人在自行管理重整模式下,管理人与重整债务人之间在重整事务上的合理分工也很好地结合了信息化手段,有利于管理人对重整程序的有效把控和监督。

案件承办人:

李凯、刘一苇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撰写人:

何慕,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审核人:

李凯,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冠兵,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俞秋玮副院长带领合议庭和管理人前往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视察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2020年9月由黄潜律师拍摄)

案例编审人:

朱小苏,上海市律师协会长三角律师业一体化促进委员会主任

案例点评人:

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