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限制 发电企业投资专用输配线路直接供电的复函
国能综电力〔2016〕127号 2016年3月2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报来《关于限制发电企业投资专用输配线路直接供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社会资本投资配电线路符合国家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要“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同时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都属市场主体,其投资配电线路,在满足电力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准文件的前提下,应予以支持。
二、社会资本投资输配电线路,应遵循三点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规划。任何主体投资建设输配电线路均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先规划、后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无序发展、浪费投资。
二是坚持统一调度。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确保用户供电质量,任何投资主体建设的输配电线路均应接受统一调度。
三是坚持9号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基本原则。目前,我局正抓紧制订《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印发执行。其中拟明确“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跨供电营业区从事配电业务。配电网运营者不得同时经营供电营业区内发电企业”,并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进行细化。对于发电企业投资增量配电业务的,其投资的输配电公司与所在供电营业区的发电企业要各自拥有独立法人,并分别独立核算。
三、要避免发生规避交叉补贴等情况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输配电线路的合规性、投资界面、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公平开放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严禁规避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严禁公用电厂违规转自备电厂。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调查处理。此外,请你单位抓紧测算现有各类交叉补贴数额,尽早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新的输配电价。
对于你单位报告中提到的重庆、内蒙古、江西等省(区、市)成立配售电公司事宜,我们将要求有关地方遵循国家政策开展电力改革试点。
以上,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