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3〕1025号 2003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物价局: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于2002年3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以下简称“5号文件”)。5号文件明确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电力企业重组方案和实施的总体部署及进度要求,是指导电力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002年以来,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进展顺利,现新组建、改组的5大发电公司、4个辅业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实现正常运转。通过“厂网分开”的改革重组,电力企业普遍增强了市场竞争意识和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主动性,各企业锐意进取,积极谋求发展,投资热情空前高涨。从当前的各项工作来看,电力体制改革成果已经初步显现。
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要加强领导,加强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在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地方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地方政府和其他经济成份拥有的发电容量已经超过总量的40%。地方电网资产在全国县级供电企业中超过60%。内蒙古、广东和海南电网的全部资产均为地方所有。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地方电力企业和广大电力用户的参与、配合,是电力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为了贯彻落实5号文件各项规定,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是十分必要的。经研究,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中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工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为在发电环节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按照5号文件规定,除原国家电力公司进行厂网分开的改革外,属地方政府管理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二、在实现厂网分开后,电网企业仍处于垄断经营状态。为了顺利开展电价改革,明晰电网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国家已经明确,除国家特殊批准以外,电网企业原则上不再经营主业以外的经营活动。因此,各级电网企业即将开始进行剥离辅业、“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资产的改革,其中有些原中央国有资产将转为地方国有资产。这项工作需由地方政府与当地的中央电网企业一起研究提出方案,加强沟通与协调,相互理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
三、在输配电环节和深化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中,地方政府需抓紧开展地方配电企业和县级农村电网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尽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推行科学的电价机制,划小电网企业核算单位,并在配、售电环节逐步引入竞争机制,5号文件已经明确,在条件成熟时将对电网企业实行输、配分开的改革。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分步推进改革的要求,现在输配业务一体化经营的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的重组。但要从今年开始,研究制定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的方案。鉴于配、售电企业改革及其经营活动涉及广大电力用户,直接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地方政府的直接参与和支持配合。
四、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过程中,请地方政府做好有关改革协调工作。
五、区域电力市场改革和电价改革试点问题,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请东北、华东地区有关省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国家统一部署的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中,配合国家落实好有关政策,在保证电网企业安全、执行产业政策、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直接交易的试点需经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地方不能自行调配国家统一配置的电力资源,不得自行确定电价。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牵头,会同当地经贸委、物价局、电力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尽快研究提出本省(区、市)与电力体制改革相关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包括改革组织领导、有关改革工作内容,对当地配、售电企业的管理办法,时间进度安排及意见和建议。在报请地方政府批准后,于10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