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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2018年2月11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定价目录
续表
续表
说明:
1. 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