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2018年2月11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定价目录

续表

续表

说明:

1. 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