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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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4号 2009年11年18日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杭州、南京、福州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0.50分钱、0.87分钱、0.58分钱、0.80分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三)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07元。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分钱。

四、将各省(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六、同意江苏省在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

七、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各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60分钱、浙江省2.90分钱、江苏省3.10分钱、安徽省2.72分钱、福建省3.32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八、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上海市一般照明、非普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福建省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分三年过渡到位。合并后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九、同意福建省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全省同价;两年内实现其他类别用电全省同价,具体方案另行报我委批复。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东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

附件一:华东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续表

附件五: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用电外,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分钱,大工业用电0.4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不含居民生活用电)。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人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

(5)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附件五: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