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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920号 2008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决定公布2007年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网2007年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和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
二、请各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工作,健全财务会计和电力负荷统计制度,为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做好准备。
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附件: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标准表
附件: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表
注:
(1)上述电价已剔除跨省区送电、输配电捐耗等因素的影响。
(2)上述电价均含税,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