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49号 2004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电监会出台了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的有关政策。为了确保国家政策执行到位、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出现不同程度的拉闸限电,三季度的电力供需形势将更加严峻。同时,电力企业面临较大的成本增支压力。一方面,为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1998年以来电网企业新增投资7000亿元,造成资产负债率上升、还本付息压力巨大;另一方面发电用煤价格猛涨,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为了调节电力供求,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等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电力价格水平作适当调整,这是当前国家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面而采取的一项重大调控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大局、识大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这次电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国家出台的电价调整和规范电价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将各项电价调整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地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调整水平、调整时间执行到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也不得提前或推迟执行。
(二)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价格水平和发电利用小时执行,超过国家核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超发电价。
(三)各地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电炉钢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执行中如有分歧,可报请省级发改、经贸、物价部门进行认定。同时请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实行差别电价的操作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新实行尖峰电价和修订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地区的电网企业应尽快调整表计,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确定的标准执行,确保以上措施在今年迎峰度夏工作中发挥作用。严禁借执行分时电价之机变相提高或降低电价。
(五)除国家批准以外,其他地区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合理引导电力消费。
(六)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上缴国家财政部门,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各地电网企业对接网的自备电厂应征收系统备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各地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价格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政策。
(八)拟调整居民生活电价的地区,请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召开听证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电价调整后,提价收入应用于电力建设和发展。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贷款本息。农网还贷资金应专款专用。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三、进一步推行电价、电量和电费“三公开”制度,维护电力市场正常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要求,推行电价、电量和电费“三公开”制度,采用适当方式尽快向社会公布电价和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以利于各方监督执行。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制定“三公开”制度的具体办法,尽快下发实施。
四、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测,及时报告情况
电价疏导矛盾文件出台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本地区电价执行情况,注意听取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特别是高耗能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在迎峰度夏中的作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电价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自6月28日至8月8日,每周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上报一次电价执行情况,同时抄报国家电监会。遇有特殊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加强电价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家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确保国家有关价格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从7月起对各地电价调整及执行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