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4〕61号 2004年1月12日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皖价服〔2003〕3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57元。
二、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