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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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格〔1998〕2212号 1998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各地区在电价上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电价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电价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整顿电价、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坚决取消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等费用。各省级电网对电力用户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价格执行。个别省级物价部门受国家计委委托在省内实行二级加价的,要从严审核,并重新报国家计委备案。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部门和地区在电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和附加费用,均一律取消。对已查明的各地违纪征收的560项加价项目将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隐瞒不报或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地方经国家批准的在建电力项目,由于取消违反国家规定加收的基金和附加费后项目资本金出现的资金缺口,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具体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凡已查明的各种违纪加价的基金、附加等,其账面余额,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收缴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抓好改造农村电网和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网的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

五、电力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禁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收取电费。严禁各级地方政府截留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将其转作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非法或违规的加价和收费。

六、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部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七、实行对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批准的电价水平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上述各项整顿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整顿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顿结果进行抽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取消的省级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略)

二、取消的省级以下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略)